四個全面
【本課主題】
健全立法體系,保障法治建設
【主講嘉賓】
查慶九,中央政法委員會宣傳教育指導室主任。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全國青聯常委。曾任法制日報理論評論部主任、副總編輯,司法部辦公廳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法制宣傳司司長。長期從事行政法學、法治理念問題研究和法律實務工作,發表多部專著和論文。查慶九同志參加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起草工作。
【精彩論述】
避免立法部門利益化和地方保護化
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是多層次、復合型的:人大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有立法權;中央有立法權,地方依據法律規定也享有立法權。這種立法體制的優勢是能夠有效、快捷地回應社會對規范的需求,但其不足也日益凸顯:一是部門利益法制化,即部門主導立法,使法律體現或固化部門利益,必然會侵害社會和公民的個人利益;二是立法的地方保護,一些地方立法往往行地方保護、市場分割之實,阻礙形成統一、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為解決立法的部門利益化和地方保護化問題,《決定》提出了如下措施:
首先,健全人大主導立法的體制機制,提出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來起草;同時,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即把立法權從部門手里拿出來,從源頭上切斷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制度性通道。
其次,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為了確保人大能夠有效主導立法,《決定》給出了兩個保障機制:一要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二要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為立法部門提供幫助。
再次,建立立法第三方評估制。對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如果涉及多個部門,在幾方爭執不下、久拖不決的情況下,引入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來評估論證,以防法律遲遲不能出臺,影響法治的進程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