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時期農村扶貧開發需要妥善解決的主要問題
1.需要正確理解脫貧攻堅的目標。在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過程,要防止只重“脫貧”忽視“解困”的做法。為了脫貧,一些地方采取打殲滅戰的做法,集中各種資源投入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還有一些地方,自恃財力雄厚,采取“以錢養貧”的做法,將貧困家庭納入各種保障中。這些做法在短期內確實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一旦扶貧項目終止、扶貧政策用盡、扶貧人員撤離,這些家庭將又會很快返貧。打贏脫貧攻堅戰,“脫貧”是最低目標,“解困”才是最終目標。打贏脫貧攻堅戰,不應止于“脫貧”,而要樹立更高目標-“解困”,做到“扶得起,站得住”。要讓貧困者“解困”,不僅要改善貧困地區的發展環境,培育有特色的產業,更要加強貧困家庭的人力資源開發,消除貧困文化,激發其脫貧的主動性。
2.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確立了 “中央統籌、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市(地)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加強了黨委在農村扶貧開發中的領導作用,確立了政府在農村扶貧開發中的主導地位。但是黨政主導農村扶貧開發,并不表示政府要唱“獨角戲”。精準扶貧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掌握殘疾人的家庭經濟、人力資源等要素,更要綜合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制定個性化的方案,并檢查督促落實方案。上述工作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不僅能提供專業的服務,而且效率更高,因此要大力培育和支持國內外社會組織參與參與扶貧活動。
3.要合理運用“開發”和“保障”兩種手段。扶貧開發和社會保障是當前農村反貧困的兩個重要手段,扶貧開發的重點在“開發”,即發展貧困地區的生產力,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采取綜合配套措施,幫助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因而是一種經濟手段。社會保障的重點在“保障”,通過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緩解貧困,并預防貧困的發生,因而是一種社會政策。隨著精準扶貧戰略的實施,兩者的邊界被打破,“開發”與“保障”的關系需要重新梳理,包括:如何平衡“開發”與“保障”兩種手段,從而既能防止福利依賴,又能有效保障困難群全的基本生活?哪些人員區分“開發對象”和“保障對象”?民政部門與扶貧部門如何分工?低保對象數據庫與建檔立卡數據庫如何對接?等等。
4.合理定位“扶者”角色。在扶貧過程中,外來的“扶者”常將自己定位為三種角色,即“領導者”、“父愛主義者”或“他者”。“領導者”的扶貧方式要求“被扶者”遵守或服從“扶者”制定的扶貧計劃,一切按既定的方案行事;“父愛主義者”的扶貧方式則包辦了“被扶者”的一切事務,對“被扶者”的要求盡量滿足;“他者”的扶貧方式則以居高臨下或“局外人”的方式看待“被扶者”,不愿深入了解貧困者的所想所需,不愿傾聽“被扶者”的聲音。上述三種定位,均沒有處理好“扶者”與“被扶者”的關系,沒有將“被扶者”看成是合作伙伴關系,沒有激發“被扶者”的主動性,故易遭到“被扶者”的消極應對甚至抵觸,一些“被扶者”成為“看客”,還有一些“被扶者”在遭遇挫折后退回原來的生活方式,“扶者”也因此產生嚴重的挫敗感。可以說,合理定位“扶者”的角色,關系到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成敗。
(本文摘自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組織編寫、鄭功成主編、人民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的《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6》之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發展報告,文章標題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