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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進一步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聚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強大力量,中央網信辦與光明日報社共同組織“實踐新論·現代化進程的中國答卷”網上理論傳播專欄,陸續在光明網推出系列理論評論文章和新媒體產品,總結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的寶貴經驗,充分彰顯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的特色和優勢,讀懂和講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造的人類文明新形態。
作者:張成剛(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教授、中國新就業形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近年來,平臺經濟與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大大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成為“穩就業”的重要一環。同時,如何保障其健康發展、規范運行,也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話題,也是治理現代化水平的一種體現。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發布,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相繼出臺的文件表明了國家加強對互聯網平臺等大型科技企業的監管,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信號持續釋放。近期,多家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受到反壟斷、數據安全等一系列措施的強力監管,一些平臺企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查處。與此同時,人社部、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共同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八部門意見”),全國總工會出臺《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臺都旨在從國家層面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指明制度構建方向,也展示了我們的治理水平與時俱進。
(漫畫:張婷婷)
規范平臺經濟發展與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在底層邏輯上一致
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系列行動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系列政策出臺,盡管在國家層面分屬于不同主管部門,在政策與監管層面并無直接關系,但在制度底層邏輯上卻具有共通性。這些行動與政策共同指向我國經濟治理的重點正在轉向新發展階段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
對于中國經濟和中國的勞動力市場而言,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都是新生事物。但同時,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都代表了未來的發展趨勢。平臺經濟是21世紀以來引領全球發展變革的商業模式,對重構產業鏈各個環節,推動社會實現更高效的連接和匹配產生了重大影響。以平臺經濟為基礎的新就業形態仍然是我國未來中長期帶動新增就業崗位、培育創新動能的主要力量。
每當一種新的經濟力量“嵌入”原有的經濟社會系統中,就需要考慮與該體系大部分利益主體以及主流價值觀念的互動與融合。當前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都在“嵌入”既有經濟社會體系和勞動力市場中面臨著一些問題。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既帶來了新的經濟動力,也對現有體系產生了影響沖擊。因此,要成為未來我國經濟系統和勞動力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就必須考慮其影響強度與社會可接受度之間的關系,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側重于商業利益和社會價值的統一。只有在共同推動社會主體目標實現的前提下,才能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
在新發展階段,我國主流的社會價值觀念更加重視在“蛋糕”繼續做大的過程中推動“蛋糕”的分配向更公平的方向轉變。這意味分配機制會逐步向勞動者傾斜,矯正目前資本過多獲利,從而縮小貧富差距。與此同時,社會安全也將成為重點關注的內容之一。一方面,保障社會安全要求加大反壟斷監管力度,依法查處有關平臺企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另一方面,完善與養老、失業、疾病、殘障、工傷、生育或失去主要收入者以及有子女的家庭有關的保障也是社會安全的重要組成。
制度構建非一日之功,應在制度細節與精準度上下功夫
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日益復雜與內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加劇,對政策制定的精準度、制度發揮作用的具體效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制度構建的底層邏輯在轉型,但制度的技術路線與操作細節對于實現變革目標和政策結果仍然十分重要。換句話說,政策的方向和初衷并不能決定政策質量的高低,仍然需要考慮政策效果和市場的博弈,有策略地實現政策目標。
以“八部門意見”為例,該意見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邁出了制度探索的重要一步。在“八部門意見”中,首次提出除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依托平臺的自由職業者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中還存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情形,并明確該類情形下,落實、完善或逐步推動平臺企業承擔公平就業、最低工資、勞動定員定額、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等勞動保障責任。“八部門意見”較之過往實踐是一個進步,但仍然屬于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探索,希望以此為基礎,各部門和地方出臺更加細致的指導意見和政策細則。
任何一項制度構建都要考慮其經濟基礎,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也不例外。傳統的勞動關系或社會保障制度脫胎于工業經濟時代,在二戰后穩定獲利的經濟環境中發展壯大成為標準制度,這一過程有賴于較高的勞動生產率與利潤水平。與之相比,平臺經濟是一種微利的商業模式,且多主體、多要素都在平臺經濟運營模式中獲利,因此平臺經濟各主體能夠承擔多大的勞動保障成本,不同主體所承擔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仍需要更細致的研究。
此外,政策制定也應該考慮主體之間的博弈,從動態的角度考慮問題。在“八部門意見”中,將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明確要求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即納入勞動關系范疇。這一內容對于典型的如外賣平臺上的“專送”用工有較大影響。這些用工方式一般都是由代理商(承包商)從平臺代理(承包)一定區域內的訂單配送業務,可能采取的就是勞務派遣的形式。這條意見本意上是推動這部分用工群體通過建立勞動關系的方式獲得相應勞動保障權益,但應考慮到,這條意見帶來的交易成本提升可能使目前規模較大的承包商轉化為小承包商。相比較而言,大加盟商更有規范發展的動力。一旦形成小承包商主導市場的格局,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組織將重新回到非正規就業“小、亂、散、差”的局面,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對于平臺經濟與新就業形態管理的政策制定也應充分考慮該類經濟模式與傳統經濟模式在經濟本質上的差異。在平臺多邊市場中,多行為主體利益交織,主體數量龐大且行為超視距難以直接監督。多邊市場在管理難度、風險控制、利潤模式等方面比傳統商業模式更為復雜。政策討論首先應正確認識平臺商業模式的復雜性,從而在政策支持與規范中能夠更符合實際情況。即使只討論多行為主體中的勞動者群體,也不能脫離平臺經濟多邊市場環境的事實。
總之,規范平臺經濟和新就業形態發展是我國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環節之一,也是面向未來的系統性制度構建。相應的制度探索應著眼于長遠,逐步推進完善,并且在謀劃長遠的制度構建框架的同時,也要解決好短期內的重點問題(如職業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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