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游志斌
截至1月6日,根據官方發布的信息,深圳光明新區“12·20”滑坡事故已經造成多人遇難,70多人失聯,1人獲救,30多棟建筑被毀。從媒體報道來看,早在2014年9月24日、10月22日,深圳新聞網就兩次報道了“光明紅坳村泥頭車占道堵路,噪音擾民”的問題,在整個事故風險管理的控制過程中,無論是直接的企業經營與管理方,還是相關的直接監管部門,比如,街道辦、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都對泥頭車排隊拉土上山的情況知情,最終卻不僅揚塵沒有治理好,更沒對余泥渣土臨時受納場做好安全預警、防范和有效整改。
把全面推進公共部門整體風險管理作為一項國家戰略工作。2015年7月,在光明新區城管局招標采購紅坳受納場的監管項目中,深圳建星項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95萬元價格中標,該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輔助光明新區城管局全面履行項目監管。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9月21號進場后發現“現場填土密實度不夠”“有輕微沉降”等諸多隱患,并向光明新區城管局遞交日報、月報,提出了這些問題,要求立即整改。另外,2015年1月12日,中標單位深圳市綠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顯示,該項目環境風險主要是壩體潰壩風險,并特別提醒,“擋土壩發生潰壩風險主要可能對北側柳溪工業園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由此來看,此次事故事前并非毫無預警。逝者已逝,我們尤需加強對公共安全風險隱患與排查、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監督與整改等環節的全過程管理,并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公共部門管理體系,推進公共部門管理范式的系統、科學變革。
一方面,須把推進公共部門風險管理作為現階段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戰略。在深入總結類似事故教訓的基礎上,在中央政府設立或確定相關部門,加強對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對推進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工作的整體設計,逐步完善公共事務風險管理、績效管理和預算支持相配合的制度設計,定期監督與測量風險管理績效。還需明確推動公共部門整體風險管理建設的工作路線和基本方法,建立和完善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公共事務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公共事務風險管理手冊或指南,建立對公共事務風險管理推進工作全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總結改進。
另一方面,須注意完善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設。推動公共部門風險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明確公共部門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規范公共事務風險管理行為,逐步建立公共部門風險管理的專業人才培養和選拔制度,建立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適合公共部門特點的定性與定量的測量方法及后續矯正與預防分析制度。同時,抓緊開發公共部門風險管理的相關技術工具,建立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問責制度等系列措施,促進公共部門風險管理工作深入細致、扎實有效地開展。
構建以安全風險治理為基礎的城市新型公共安全系統。除了類似滑坡事故,我國城市還面臨大規模地震、洪水、大范圍停電、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網絡安全等重特大突發事件風險的嚴峻挑戰。因此,需真正把城市安全工作放在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首要位置,把安全風險治理貫穿到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城市運營等各環節和領域。這就需要加強對推進風險治理工作在整個城市管理架構內的整體性、邏輯性、規范化設計,強化和健全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能,完善城市管理各部門內部運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認真研究、分析和評估相關領域的短、中、長期的風險,探索和確定有針對性、科學實用的風險管理流程及方式方法。同時,需注意提高城市應急服務能力建設,重點加強社區綜合風險防范能力的建設,促進公共部門、企業、個人在城市安全風險防范中的合作,增強全社會的整體抗逆力。
另外,針對城市所面臨的現實風險,真正促進城市應急準備工作的系統優化。一是以科學的安全風險分析與評估作為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和應急預案等工作的前提和依據,合理確定“城市安全容量”;二是以有效實施和支撐科學的城市安全管理戰略、公共安全規劃和應急預案為目標來加強和完善相應的城市安全管理資源保障體系建設;三是以規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培訓工作,通過桌面演練、實戰演練等多種形式來測試應急預案和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規劃;四是系統總結和分析應急演練、實際的城市災害應對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并結合實際的城市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的實際工作和其他城市安全的經驗與教訓,作為改進和重新修訂城市公共安全規劃、應急預案和城市安全管理資源評量的科學依據;五是進一步研究和強化應急管理能力標準、績效評估、民間組織和志愿者、資源保障、應急管理人培訓、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智庫建設等其他相匹配的制度設計;六是切實增強城市管理部門和全社會的風險管理意識,提高城市管理部門的公共風險溝通能力,努力培育良好的城市風險管理文化。
建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評估制度。2015年以來,我國相繼發生了多起重特大突發事件,結合此次滑坡事故,我們更需要把“從教訓中學習”真正變為制度設計。從國外的一些實踐來看,在卡特里娜颶風之后,美國聯邦政府進一步完善了重特大突發事件事后評估制度(AAR);2011年3月11日,東日本大地震發生后,日本中央防災會議開展了系統性地評估和調查分析工作,從2011年5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先后召開 12次部長級專題會議,來檢討期間應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作為改進其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的法定依據。2014年,韓國國會在“世越號”沉船事故發生后,對《韓國突發事件與安全管理基本法》進行了大規模修訂,明確了在大規模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國務總理行使指揮權,加強了新成立的國民安全處在災害、安全等領域的統籌管理功能,明確了在突發事件應對中地區消防隊隊長的現場搜救工作指揮權,還通過了查明“世越號”沉船事故真相的《“世越號”特別法》。
對于我國而言,建立國家重特大突發事件事后應對制度,既是對事故風險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救援等環節的總結與回顧,也是對應急指揮與調度、應急響應效率和效能、關鍵決策、多部門協調與配合、資源整合與使用等重點工作的規范性梳理和評估。
需要注意地是,建立重特大突發事件事后應對制度,不是單純的事故調查或案例總結,它是著眼于將教訓總結制度化,以期能更有效地規范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真正提升所有安全管理者的實戰水平,以促進我國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的加快改進和完善,進而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進程。同時,注意建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中的現場記錄工作制度,以做好現場的記錄和資料保存、整理工作;引入科技化的手段或工具,研究建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評估信息系統,盡快把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信息化建設的軌道;研究法定評估、技術評估、即時評估等多種形式(比如,人民代表大會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承擔針對巨災應對的總體性、法定評估職責),以及研究引入第三方開展應對評估的工作機制,以促進應對評估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和客觀公正性,以盡快改進公共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真正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游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