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 任遠
動員各種力量為留守兒童(包括流動兒童)提供服務和支持是重要的,例如留守兒童很多屬于“隔代撫養”,他們的學習教育成績一般會更差,對他們的學習輔導和教育支持顯得更有必要;例如留守兒童心理上的孤獨感、抑郁性問題更顯著,他們遇到困難時的父母支持更弱,就需要社會力量對留守兒童提供更多的關懷。需要通過政府的財政支持、政策支持,需要通過地方團委、婦聯、學校、農村村莊社區、宗族和各種社會組織來幫助對留守兒童提供社會支持,開展社會工作,來實現對弱勢群體的幫助。
但是,兒童留守更深層次的問題還不是“兒童的問題”,實際上它揭示出城鎮化過程中“家庭的失敗”。兒童的成長和發展是家庭的基本功能,是家庭承擔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應有之義。留守兒童實際上意味著家庭發展在城鎮化時代中被撕扯碎裂,甚至意味著家庭的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功能都被破壞了。這樣看來,留守兒童還并不是“移民家庭理性的遷移決策”,而是“移民家庭無能為力的生活安排”,映射出城鎮化和大遷移時代中家庭運行的分解和家庭發展能力的破壞。
為了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的人口遷移,以及出于家庭發展最優選擇的遷移決策,卻實際上帶來了家庭自身功能的破壞和家庭發展能力的衰落,這是一種非常自相矛盾、卻是真實兩難的結果。因此,在大遷移時代中應對留守兒童問題,不僅僅是要努力幫助在農村中留守的兒童,為他們存在的各種生活風險提供社會支持,更應著眼于幫助家庭,為城鎮化過程匯中遷移流動人口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發展提供支持。
通過支持遷移流動的家庭,使得家庭能夠在城市穩定居住和生活,支持家庭的發展能力,這樣能夠幫助家庭吸納兒童。這就要求更加開放和支持家庭遷移的政策。目前城市的遷移政策主要是針對個體的遷移政策,包括積分制度、人才戶籍等等都是針對個人遷移的移民政策。在這些遷移政策中,往往對于勞動力的務工經商是支持的、對于人才流動是支持的,但是對于婚姻和投親的家庭遷移卻是謹慎和遲疑的,甚至是阻礙的。例如雖然從1998年開始就開始逐步實行子女可以或者隨父、或者隨母落戶,但是在一些特大城市還基本并不實施,甚至對異地結婚的外來女性、對異地婚姻的外來人口子女的落戶還有各種阻礙。這些對家庭遷移的阻礙,不僅帶來了這些家庭中生活的困擾,實際上也弱化了家庭的能力。對于日漸增強的婚姻遷移、家庭型遷移來說,流入地政府以及地方社區幾乎沒有對遷移家庭的支持,甚至根本的政策導向就是排斥性的。城市部門的遷移政策應該從重視個體遷移的政策,到重視增加對家庭遷移的支持,包括重視對家庭隨遷成員的福利和保障、重視遷移家庭生活的住房需求和各種社會服務。
例如目前的社會保障主要還是以就業為依托,從家庭發展的角度看,應該增強依托居住證的居民保障體系,以及可以探索對遷移流動家庭實施家屬補貼的社會保障計劃,從而提高家庭成員的生活保障和社會福利。在城鎮社會保險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城鎮居民子女的健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親屬附屬保險的模式。如果移民的子女在城鎮非永久地居住,也可以采取類似的父母職工健康保險附屬的親屬健康保險,就有利于化解移民家庭在城市生活的風險。另外,如果移民的女性能夠進入城市的生育保險,如果能夠實現醫療保險的跨地區銜接,他們也就不必要當出現懷孕和生育時就回到農村生育,從而出現由于生育所帶來的留守兒童和留守婦女問題。城市需要通過一系列的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稅收制度等等的改革,強化家庭應對城鎮化風險的能力。
城市部門不能將家庭型遷移的增長簡單看作城市化的成本,并對日益增長的家庭遷移帶來限制。實際上家庭生活本身是勞動力再生產的過程,城市經濟產業發展本身就應該在勞動者工資和社會再分配中支持家庭再生產,保證家庭生活的良好運行。城市化發展的目的不是為了地方財政的增加,城鎮化的根本目的是居民福利的進步,這才是“人的城鎮化”的本質。因此包括遷移流動和他們家庭生活的改善,其實是城鎮化的“目的”而不是“成本”。
實行支持家庭的社會政策,并不能僅僅依賴政府的制度建設,還需要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一些企業為農民工提供臨時的探親住房,在假期中包車送農民工返回農村,這是值得贊賞的。實際上這些企業可以建設企業附屬的幼托設施、醫療設施,可以規范用工時間、提高勞動者工資,通過這些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使得企業生產模式能夠支持、而不是破壞家庭生活。發展各種幫助家庭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公共基金的作用,重視社區發展對家庭的支持也是必要和有效的。例如在國外,一些移民子女放學后無人看管,就有一些社會組織和類似兒童博物館這樣的機構來對移民的兒童進行社會托管。
在城鎮化過程中出現家庭生活的分離,說明城鎮化過程偏離了人的福利和家庭發展的軌道。因此良好的城鎮化政策,還不僅僅是考慮個體遷移,不僅僅是要重視勞動者的個人發展機遇,而是也要能夠重視城鎮化過程中的家庭建設。重視家庭生活而非僅僅流動兒童本身,才能進一步改變家庭選擇的“理性”,創造出更加合乎家庭整體福利的生活和發展狀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兒童留守問題是大遷移時代的“家庭悲劇”,是家庭被迫選擇的理性。良好的城鎮化不僅是要重視移民政策,更需要通過對家庭入手,實現對家庭生活的修復。通過發展以家庭為核心的家庭政策,通過社會建設和制度建設為家庭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從而強化家庭生活的整合,提高家庭發展的能力,可能是在大遷移流動的社會轉型中重建社會秩序、建設社會和諧的對策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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