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王利明
情與法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對矛盾
古人說,“王法無情”,這句話最早出于元代鄭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這兩個都不待秋后取決,才見的官府內王法無情。”國家的法律是不講情面的。因此,古往今來,我們確實看到,一個尊重法制的國家,人們都按照規矩來辦事,的確不能夠摻雜太多的個人情感。法家認為,“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經法·君正》)。因此,“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史記·太史公自序》)。但法家又主張嚴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張,導致嚴刑重罰,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關懷。在這點上,儒家學說主張道德教化,“仁者愛人”“孝悌為先”,實行德主刑輔,注重人道和人文關懷。所以,在情與法之間關系的協調上,法家與儒家的主張存在一定的沖突,法家更注重法,而儒家更注重情。中國古代判案,講求“天理國法人情”,強調人情對法制的影響,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儒家學說的主張。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人與人之間應當按規矩辦事,不能夠跑關系、拉關系、講人情。“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商君書·修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違法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處理,不能夠法外開恩。二是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如山、不徇私情。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都不乏秉公執法之人,如漢朝不畏權勢、不徇私情的張釋之,秉公執法、主持正義的“強項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終無動搖”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鐵面無私鍘親侄、為民請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個一生剛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稱為“于青天”的于成龍,等等。千百年來,人們傳頌著他們的故事,其實也是歌頌和贊美那些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清官,歌頌古代執法官員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的行為。
法外求情是社會中常見的現象
中國社會也是一個人情社會。梁漱溟稱中國社會是“倫理本位”社會,費孝通先生也認為,重人情是傳統社會的固有特點,他在《鄉土中國》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圓”比喻,認為傳統社會中的人是人際關系同心圓的核心,不同關系的親疏遠近就像水的波紋一樣,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遠,也越推越薄。重人情是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重要特征,這是因為傳統農業社會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人口流動性較小,人與人之間的聯系較為密切。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人情大如債,接受他人人情都要找機會償還,“投之以桃,報之以李”。這種人情交換法則與法治顯然是相沖突的,因為講人情實際上就是要徇私情,報答人情就不可能嚴格秉公執法。法外求情是社會中常見的現象,古時候,某人作奸犯科,一旦要被官吏打板子,此人便跪拜求情,常說,“上有八十歲的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企圖以情感打動執法者,以求輕判。
這種人情觀念在當今社會依然影響深遠。有人一旦違法,其第一反應并不是考慮其依法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也不是積極找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而往往是找各種關系,力圖在法律規則之外解決糾紛。社會流行的潛規則就是“案子一進門,兩頭都找人”,公關打點成為人情世故的表現。受人情的影響,一些執法者手下留情,“不看僧面看佛面”,或者徇情枉法、法外開恩等。實踐中出現的選擇性執法大量都和“靈活通融”、“網開一面”有關,而一些枉法的裁判則與“法外施恩”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