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賈康
中央決策層將“四個全面”作為治國施政的總體框架,而國家審計如何通過有獨立性的、特定的審計權的運用,來摸清真實情況,真正承擔起“改革催化劑”的責任,仍有許多命題需要破解。筆者曾參加了一次“四個全面與國家審計”的研討會,認為應格外重視一些問題,以達到“創新驅動”的目標。
審計要做“問題導向”的判斷
首先談談“四個全面”。在指導全局戰略意義上來講,顯然這是基于不同視角,然后提高,形成的一個系統化的認識和設計框架。關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筆者理解是在鄧小平“三步走”基本軌跡上的延伸和重要節點鎖定。因為在前兩步提前實現了之后,全面小康社會這個中間目標就是在千年之交到2050年這半個世紀時間跨度上連接形成一個很現實的、具體的奮斗任務。2020年的目標是把前兩步走的發展成果落到看得見摸得著的全面小康的標志性狀態上。再往后的30年時間實現偉大民族復興的中國夢。在國家審計這個角度上說,當然需要有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督查和促進的審計工作機制。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最值得抓住不放的就是能夠產生最大制度紅利的“創新驅動”,特別是以“改革”為代表的制度創新,進而帶動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這個全面改革開放的大政方針的內在邏輯是,抓住戰略機遇期,從全面小康落到人民群眾得實惠,一定要有制度變革,完成經濟社會治理機制的重構。那么,審計一定要有“問題導向”方面的發現和判斷,并由此牢牢把握好審計作為“改革的催化劑”這樣一個定位。
關于“全面依法治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出于種種原因是相對低調的,但通過全面依法治國后,必然要把政治體制改革拉出來。其實,包括財政改革在內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必然牽動政治體制;政治體制改革實際上是要與經濟體制相呼應,在全面配套改革部署里面通盤優化。審計的切入,形式上首先是對于“是否依法”的判斷,涉及具體經濟行為的規范性,其內在邏輯也是要引入問題導向,催化和推動整個法制體系完整化、良法化。中國不光要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還要解決有法是否為良法的問題。現在很多事情已有法,但或者是擺設,沒有操作性;或者不客氣地講,合法而不合理,不是良法。我們迫切需要改變這個狀況。另外,不少部門的立法之間相互打架,一拖多年解決不了,也是不容回避的問題。國家審計如果能夠更鮮明、確切無疑地指出現在法治化的問題所在,推進法制體系良法化的水平提高,就能對于夠格的全面法治化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當然審計還需從“有良法可依”延伸到配合“有法必依”和落實“違法必糾”。
第四個是“全面從嚴治黨”,這個過程還會繼續表現出它“歷史考驗”的性質。怎么樣按照王岐山同志所說的以治標換治本,從現在必然還帶有的運動反腐特征走到全面制度反腐?審計在這里邊的作用也是從規范開始,從治黨到治國,強調制度建設,審計將有明顯的催化和推動作用。
可以說,如果從服務與“四個全面”結合在一起的中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克服中等收入陷阱威脅,進而對接中國夢這樣一個通盤全局戰略的要求來看,國家審計的切入點就是要通過自己有獨立性的、特定的審計權的運用,來摸清真實情況,這是非常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