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
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影響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共享水平。《建議》強調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就是要處理好加大財政投入與完善體制機制、履行政府職責與發揮市場作用的關系,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不斷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不斷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增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責,并不是說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要“包打天下”。《建議》提出,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這要求各級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盡可能利用社會力量,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增加公共服務供給。企業和社會組織有積極性、適合承擔的,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他們承擔;確需政府參與的,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各級政府在強化公共財政保障的同時,要切實搞好規劃、制定標準、促進競爭、強化監管,盡可能不養人、不養機構,少花錢多辦事。
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要加快社會事業改革。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主體。要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的功能定位,強化公益屬性,使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更好實現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目標。同時,支持群團組織立足自身職責和優勢,積極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合適方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孟祥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