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黨委書記兼所長劉尚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副研究員趙福軍
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就是充分發揮市場、社會作用,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我國“十三五”時期財政緊運行常態化,財政投入難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必須吸納市場、社會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同時,這也是破除公共領域獨占性,推進公共治理改革的需要。PPP將是公共服務提供的常態化模式。
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直譯為“公私合作”,在我國語境下則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兩種重要模式,政府與市場、社會合作是資源配置的第三種模式。我國“十三五”時期財政緊運行常態化,財政投入難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這也是公共治理改革的需要。實施PPP模式,使得公共服務供給更加有效率、更加靈活,動員資源更加廣泛,推動資源配置模式更加扁平化,各參與主體更加平等化。以PPP作為動員、配置資源的第三種模式,推動公共服務投入、運營、監管體制機制改革。以“風險—利益”為新基準處理公共服務提供中的政府與市場、社會關系。
運用PPP提供公共服務將是我國“十三五”時期常態
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就是充分發揮市場、社會作用,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我國“十三五”時期財政緊運行常態化,財政投入難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必須吸納市場、社會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同時,這也是破除公共領域獨占性,推進公共治理改革的需要。PPP將是公共服務提供的常態化模式。
(一)財政緊運行成為常態,需要加快改變政府主導公共服務供給局面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中高速增長將成為我國今后的常態。經濟決定財政,經濟中高速增長,財政收入高速增長將成為歷史,中低速增長成為新常態。另一方面,從人口來看,我國已成為人口快速流動的動態社會,正在進入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和人口老齡化加速的階段,教育、醫療、養老、環境等公共服務的需求呈現剛性增長,財政支出增長隨之呈現出越來越剛性化的特征。財政緊運行,將會是今后一個時期的常態,需要改變政府主導公共服務供給的這種傳統格局。
(二)僅靠政府投入難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三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議,提出要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包括: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人關愛服務體系。提高教育質量,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等等。這些都涉及諸多領域的公共服務供給。如果繼續沿用傳統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顯然已經力不從心。
公共服務供給實施PPP模式:提高效率并推動改革
運用PPP模式,鼓勵市場、社會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不僅能降低財政負擔、提高供給效率和改善供給質量,更重要的是能貫穿公共治理的理念,推動全社會走向共建、共治和共享。治理是基于共同體的多元共治,突破了“單邊責任”和“單邊義務”導致的困境,有助于提升社會參與度和滿意度。
(一)公共服務供給更加有效率
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務。運用PPP模式,鼓勵市場、社會主體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對于市場主體來說,參與公共服務提供的動力在于綜合考慮收益、成本與風險,追求未來的利潤。企業參與PPP項目時,會有追求降低公共服務成本的內在動力。
從宏觀來觀察,還可以大大提高公共服務的時間效率,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
以更高的質量提供公共服務。對于政府等公共部門來說,運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務的動力在于,可降低財政負擔,實質上也是降低社會的負擔。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公共服務供應的參與者,可促使公共服務質量提升。
(二)動員資源更加廣泛
可以跨界、跨區域、跨領域動用資源,突破現行體制機制的限制和財政資金約束。政府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動用資源容易受體制機制和行政邊界的約束。而運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則能突破體制機制和行政邊界約束,跨區域、跨領域、跨部門組織動員資源,拓展了可行配置空間,減少了因行政、區域分割帶來的沖突和低效率。可動員人力、資本、技術、管理等各種資源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市場、社會的作用。
(三)推動資源配置模式更加扁平化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時,按照政府科層組織模式進行配置資源,資源配置模式呈現垂直化特征。行政組織垂直化管理和配置資源時,雖然能有效實現組織目標,但經歷行政層級多、耗時較長。以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動員市場、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可以SPV(特殊目的公司)為載體運營,降低資源配置垂直化高度,使得資源配置模式更加扁平化。
(四)各參與主體更加平等化
實施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以平等身份參與進來,不是居高臨下地命令指揮,而是平等協商,按照契約來界定各自的利益和風險、權利和義務。政府盡管以公共主體身份肩負著化解公共風險,維護公共利益的使命,但一旦以合作方身份出現,就要平等參與,不能以行政權力行事。政府、市場、社會各方,都應遵循平等協商的“自由契約”原則,無論全程參與公共服務,還是參與某一個環節,收益與風險的界定,都不能以強力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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