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重視查辦和預防經濟領域的職務犯罪
當前,經濟領域職務犯罪仍然易發多發,一些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緊缺、競爭激烈、監管薄弱的行業和領域逐漸成為高發部位。依法懲治和積極預防經濟領域的職務犯罪,對于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今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作用、積極有效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意見》。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經濟發展的職務犯罪。要深入研究經濟發展新常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打擊危害經濟發展環境、影響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實施的嚴重職務犯罪。特別是要嚴肅查辦妨害國家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實施、影響重大改革舉措落實、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要及時跟進國家投資的重點領域,緊緊抓住招標投標、資金劃撥與管理使用、政府采購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堅決懲治侵吞、竊取、騙取、挪用國家投資資金以及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犯罪,保障政府投資安全。
第二,充分發揮預防職務犯罪在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經濟領域的職務犯罪危害嚴重,預防職務犯罪也是生產力。檢察機關要緊密結合司法辦案,把預防職務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緊緊圍繞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預防,緊緊圍繞經濟管理部門尤其是擔負宏觀經濟政策制定和管理、市場調節、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部門開展預防,緊緊圍繞國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預防。要創新預防方式方法,綜合采取預防檢察建議、專題報告等措施,幫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經濟領域的職務犯罪,真正讓因犯罪被查處的成為極少數。
第三,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各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一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重大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寬容改革失誤”的精神,對于在改革探索中出現的失誤,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區分是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還是鉆改革空子侵占國家和集體利益;是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導致的一般違法違規、行業不正之風,還是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是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還是損公肥私、權錢交易;是工作失誤還是玩忽職守;是單位違法違規,還是個人犯罪等,依法懲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護創業者、教育失誤者。對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特別是涉及瀆職犯罪的,要慎重妥善處理,必要時聽取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意見。同時要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刑事政策相結合,對于發生在經濟管理部門或者企業中涉案人員眾多的職務犯罪窩案串案,重點懲治職務職級高、主觀惡性強、涉案數額大、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涉案金額不大、情節輕微、真誠悔改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處理。
辦案中還要更加注重改進辦案方式方法。越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越要防止辦案對經濟發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越要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司法。各級檢察機關必須更加認真做到深入查辦案件與規范自身司法行為并重,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與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合法權益并重,打擊經濟犯罪、查辦職務犯罪與挽回經濟損失并重,嚴格公正廉潔司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司法并重,繼續深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對自身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的查處和曝光力度,真正在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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