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憲法的實施
憲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從我國憲法實施的總體狀況來看,執政黨一直將憲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實施是我國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特點。憲法除了政治化的實施之外,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也發揮著法律規范的功能。總結30多年來憲法實施狀況,其中一個重要經驗就是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這4個方面來實施憲法。
一是,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活動中堅持以憲法為依據,就是對憲法的實施。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就是對憲法的實施。三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是對憲法的實施。四是,一切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遵守憲法法律,也是對憲法的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在向十八屆四中全會作《決定》的說明中指出,我國目前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4個方面。法治實踐中,以上憲法具體實施的4種形式,正是一一對應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4個方面,我認為,這既是目前我國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也是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
大家比較關心憲法實施的監督問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也就是說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監督憲法實施。有人提出,另設一個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平行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來監督憲法的實施。這個提議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如果這樣做,就從根本上動搖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這種制度設計是不可取的。關于憲法監督問題,四中全會決定要求的是“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而不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外另設憲法監督制度。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立法法對憲法實施監督的制度、程序以及做法都做了規定,包括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所謂不適當就是與憲法不一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之一是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公布后30日之內要報備案審查,審查認為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兩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了,審查終止,如不修改,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立法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包括公民個人,都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某部法規審查的建議,今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立法法,在此基礎上又作了進一步規定,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將審查情況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把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憲法實施職責的情況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這是對憲法監督制度的重要完善。我們要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這個大框架內積極探討完善。
如果說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偽命題,那么對于各級黨組織、各級領導干部來說,權大還是法大則是一個真命題。一些領導干部置憲法法律于不顧,不僅不能帶頭守法,反而恣意踐踏法律,把自己手中的權力,當作謀求私利和特權的手段。這些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我認為最嚴重的后果之一就是極大地挫傷了人民群眾自覺守法的積極性。老百姓認為法律是國家機關制定的,國家機關干部都不遵守自己定的法,卻要求老百姓守法是不可能的,“你自己不遵守你自己定的法,我為什么要遵守”。一個國家的國民法律素質高不高,首先要看這個國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高不高。這兩者是密切聯系的。要提高國民的法律素質,首先要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法律素質。習近平總書記今年2月在省部級干部班的講話中特別指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干部對法治建設既可以起到推動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壞的作用。在“權大還是法大”這個真命題上,我們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提高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實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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