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 解振華
11月30日至12月11日,舉世矚目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巴黎大會在法國舉行。國家主席習近平將出席開幕活動并發表講話,這是中國國家元首首次出席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方將與各方一道,推動巴黎大會取得成功,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為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國際合作,在2011年南非德班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締約方大會上,各方決定啟動“加強行動德班平臺”談判進程,以期在2015年締約方大會上達成一項公約下新的國際協議,對各方2020年后的強化氣候行動作出安排。巴黎協議將成為全球治理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為2020年后國際應對氣候變化合作定基調、定方向、定規則。
仍需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
氣候變化國際談判關乎各國核心利益、發展權益和國際影響力,各方圍繞巴黎協議的交鋒博弈一直十分激烈。經過近4年的談判磋商,各方盡管就巴黎協議的原則、架構、要素和輪廓形成了初步共識,但圍繞協議如何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如何體現公平,如何設計減排模式、力度,如何落實資金和技術支持,如何體現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等問題,矛盾和分歧仍然很大。一些發達國家以世界經濟格局變化為由,提出要動態地解讀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推動建立2020年后所有國家共同減排、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大國共同出資的新機制。發達國家這種做法是出于保持本國發展優勢等利益上的考量,但客觀上模糊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歷史責任、發展階段、發展水平、應對能力上的本質區別,削弱了公約的基本原則,損壞全球團結抗擊氣候變化的政治和道義基礎,有悖全球氣候治理公平原則,應當堅決避免。
在減排模式和法律約束力方面也有不同意見。一些國家希望達成各方面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減排模式上更加體現“自上而下”的嚴格性,另一些國家則希望建立“自下而上”的包容靈活減排模式,各國減排貢獻由國家自主決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需要妥善地加以協調和解決。
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巴黎協議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應同等處理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透明度等各要素。發達國家對已出現的氣候變化問題負有歷史責任,要率先大幅減排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發展中國家處在相似的發展階段,都不同程度地面臨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多重挑戰,努力爭取在積極保護氣候環境過程中維護自己合理的發展利益。發達國家目前在落實2020年前已做出的減排及出資和轉讓技術方面進展有限,特別是實現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的資金目標前景并不明朗,這也是巴黎大會面臨的一大困難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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