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為非西方國家量身定制的合法性理論:“良序合宜政體”
1971年出版的影響全世界的羅爾斯《正義論》,也是反思西方政治危機的產物。在羅爾斯那里,正義的核心就是能保護最不利者階層利益的制度,這樣的政治社會屬于“良序社會”即組織良好的社會。據此,即基于正義的實現程度,羅爾斯認為在五種政體類型中,自由資本主義(即美國和英國)、福利資本主義(即德國等)、統制性社會主義(即蘇聯)都是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而財產民主政體或帶有自由要素的社會主義政體則符合正義原則。
秉承政治的合法律性原則,羅爾斯還認為憲法政治是第一位的,日常生活中的多數決政治是第二位的,而且多數決政治在很多時候并不符合其正義原則。不僅如此,羅爾斯還為非西方國家建立了一個西方社會應該接受的政體概念——“良序合宜政體”,即非西方國家的政府只要滿足了基本正義原則,政府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法律保護人權、國家愛好和平、政治決策充滿協商過程,就是可以接受的“良序合宜政體”。羅爾斯這樣做的原因如他自己所說,非西方國家沒有變成西方社會所需要的相應的社會文化條件。
“合法性政治”的基本要素和概念
且不說中國的政治傳統完全不同于西方,即中國人的家國一體的政治秩序觀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國家—社會二元對立觀。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那里,在知識論的脈絡上,“合法性政治”的構成要素可以歸納為: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選舉民主或者協商民主)和正義性。據此可以建立這樣一個“合法性政治”概念:依據法律而組建的、人民參與的并依據基本正義原則而有效治理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治”。
合法律性、有效性和正義性都能達成共識,其中“有效性”又是合法性的最大公約數,而“人民性”則存在爭議,即“人民性”的實現形式是選舉授權還是參與式協商民主?世界政治已經告訴我們,如果是選舉民主,是否具備同質化條件(國家認同、共享信念、基本平等的社會結構)就至關重要,異質化社會的選舉民主帶來的并不是想象中的理想政治,而是蘇聯解體和南斯拉夫的分裂,今日非洲、中東、烏克蘭之亂局,以及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無效治理。
中國思想界亟須“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
當代中國政治滿足了合法性理論的最大公約數,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義性,所以才有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近年來,無論是國內的民意調查如北京大學國情中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數據,還是海外的調查如亞洲民主動態調查以及西方的皮尤調查中心的數據,都顯示中國民眾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在80%左右。這種支持率在世界上是罕見的。這其實是一個中國文化中的民心向背問題,豈能是一個代議制理論所能解釋的?
在理論上,當西方的主流理論都在因時因地地看待并建構“合法性”概念時,甚至羅爾斯這樣的西方思想家專門為非西方國家而建構“合法性”理論時,我國社會科學領域卻有不少人依舊拿其中一種爭議最大的概念即“選舉授權”來對照中國政治。問題是,很多發展中國家都依照代議制理論而有了“合法性”,治理得如何呢?或者說能夠治理嗎?不能治理的政府即失職的政府有道德性嗎?到底是理論錯了還是實踐錯了?學者應該有基本的世界政治視野,而不能僅做觀念的囚徒。中國思想界亟須“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以對當今許多流行的觀念進行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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