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政府監管面臨哪些新情況新要求?
所謂監管,就是“監視管理”。它同行政審批不同,監管是事中事后的行政行為,是持續的過程管理;行政審批是事前審查管控,是一次性源頭管理。不同的歷史條件和管理體制,有著不同的監管模式。傳統的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已難以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政府監管必須創新。
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重事先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的傳統思維與做法影響深遠,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管的認識不足、知識不足、能力不足,不愿監管,也不善監管,許多部門、地方的監管制度形同虛設,監管令成一紙空文。目前突出的新情況是:一是相關部門、地方改革進程不同步,監管難以到位。二是企業和市場主體數量增多,市場規模擴大,有不少市場主體資質參差不齊,登記信息不足甚至失真,使監管任務增加,監管難度加大。三是監管體制不適應,監管職能分散。四是監管規制依據不足,標準體系和標準落后。五是監管機制不完善,信息溝通不暢,規避監管執法現象較為普遍,績效評估與問責機制缺失,等等。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創新監管也需要加強監管。
在新情況下,創新和加強監管有新要求。一是有利于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發揮。要明確監管的范圍、對象,不是所有取消審批事項都需要政府實施特殊監管措施,要有所為,有所不為。監管不是越多越好,監管過濫也會引發新的問題。凡是該由市場、企業、基層社會組織自行決定的事項,就要由市場、企業、基層組織依法自行決定,政府不必加以干預,不能把事中事后監管當成新的行政管控的翻版。二是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創新創業。監管體系必須注重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社會福利和生活環境,必須能夠推動經濟持續增長、促進創新和增加就業機會。監管方式和措施應盡量減少企業和社會組織負擔,以不斷提升創新力、競爭力。三是有利于減少成本,提高效益。監管內容、監管環節、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必須考慮改革成本與效益相稱,以監管成本較低的代價換取較高的監管成效。四是有利于發揮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積極性。中央對地方下放權力,要做到權責統一,同時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特別是要充分發揮縣級政府的監管、執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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