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治社會建設要根植于治理方式的轉型
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作為法治建設短板與薄弱環節的法治社會建設,具有極強的復雜性和獨特性,治理難度也較大。社會領域治理問題的艱巨性、長期性和復雜性,呼喚治理方式的創新與轉型。過去我們長期依賴簡單、低效的社會治理方式,過多地使用命令型、控制型的治理方式,較少地運用激勵型、非對抗性的治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社會治理的發展需要。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要遵循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從價值理念和具體技術兩個層面,推動治理方式從命令向協商、從孤立向合作、從強制向引導、從單一向多元、從直接向間接的轉變;培育和豐富現代化的社會治理方式和技術,拓寬社會治理的邊界,提高社會治理的精度,降低社會治理的成本。以社會治理方式的轉型支撐現代化的治理戰略,為全面深化改革鳴鑼開道,下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
六、法治社會建設應當與信息化社會相匹配
伴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信息技術、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科技已經使我們所處的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也為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了豐富的治理方式和方法。法治社會建設應當高度重視這些新興的科技手段,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腳手架和平臺。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的運用,將信息化作為社會治理方式轉型的一種技術路徑。信息化技術的廣泛運用,讓信息傳遞更加快速、有效,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成本降低,社會活動的開放性、參與性和協同性得以增強,社會治理的技術參數和智能含量大幅提升。在這種轉變之下,很多傳統法律制度需要解決的問題迎刃而解,在轉變社會治理方式的同時,法治社會建設的重心也應做相應的調整,以適應信息化社會的發展趨勢。
七、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充分發揮社會自組織的作用
隨著社會多元化與高度異質化的發展,政府獨攬所有社會事務已無可能,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的社會自組織已然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在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社會自組織并非天然地比政府優越。一方面,政府無法勝任的社會治理任務,并不意味著社會組織一定能夠出色地完成。社會自組織發揮治理作用也存在明顯的約束條件,若無科學的規范體系和制度約束,社會自組織也會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破壞社會治理的整體效果。另一方面,社會自組織發揮治理作用需要積極的培育、引導與規范。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將權力由政府向社會轉移,首先要改進社會自組織的管理制度。在培育社會自組織的同時,要加強對社會自組織外部行為的規范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讓社會自組織在約束條件下不斷得到優化,從而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八、法治社會建設既要注意治理的系統性,又要注意治理的重點
面對日益復雜多元、不斷開放演化的社會問題,社會治理已經成為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社會領域的法治建設應當注重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構建科學規范、系統完備的法律規則體系,為社會治理提供整體性的制度支持。同時,法治社會建設應當注意點面結合、突出重點,關注目前我國社會治理中必須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潛規則對顯規則的扭曲。我國社會治理領域中存在大量缺乏公平正義性質的潛規則,這類規則與政府的顯規則構成了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規則體系。迷信、崇拜潛規則不僅使社會規則體系處于分裂狀態,而且會扭曲顯規則,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二是人情關系對法律規則的瓦解。錯綜復雜的人情關系網綿延、滲透至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并深刻影響著社會運行的方方面面。如果用非制度因素全面支配社會生活,則會導致法律規則的瓦解和法律權威的喪失。理想的法治社會,應當將情與理融匯于法律規則體系之中。三是反誠信行為對社會規則的解構。反誠信行為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容易使人們對社會規則喪失信心和信賴感,甚至削弱社會主體履行規則的行動力,對社會運行的公共理性產生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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