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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哲學思維簡單取代法治思維

2015-08-24 09:12 來源:北京日報  我有話說
2015-08-24 09:12:07來源:北京日報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作者: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 郝鐵川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法學界都存在把哲學思維簡單照搬到法律領域,法律思維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哲學思維雖然對法律思維具有無可置疑的指導作用,但它無法簡單地取代法律思維。其中“實事求是”是最容易被誤用的一例。

  “實事求是”是一種哲學思維,它對法治建設的主要指導意義應該是:立法要從社會實際出發,尋求社會最大公約數;執法(司法)要從案件事實出發,嚴格依據法律定分止爭。除了這一哲學思維之外,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活動還要受法律思維的指導。

  在立法方面,實事求是的哲學思維要求當機立斷、知錯就改,而法律思維則要求法律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立法既要積極,更要慎重,不能朝令夕改。所以彭真同志曾經指出,立法總要經過一個從政策指導到制定法律的過程。凡是新的重大問題、重要改革,總要先用政策作指導,在探索、試驗中,成功的,就堅持;不成功的或者不完全成功的,就修正。在這個基礎上,經過對各種典型、各種經驗的比較研究,再制定法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伴隨社會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立法工作經常存在著這種過渡。

  實事求是的哲學思維要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法律思維則要求法律規范要有一定的概括性,不能過于細碎具體,出現“立法超載”。彭真同志為此提出了立法要“先粗后細”的主張,即立法開始可以粗一點,在粗線條劃出來以后,再進行局部的細描。這是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很不平衡,法律只能解決最基本的問題,規定得太細就難以通行于全國。先粗后細的做法是:一是時間上先粗后細,開始粗,實踐一段后再細;二是空間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粗一點,國務院制定的實施細則細一點,擁有一定立法權的地方制定的實施細則再細一點。

  在司法方面,實事求是的哲學思維更不能簡單地照搬。“實事求是”所主張的從客觀實際出發,反映到訴訟領域,這個“客觀實際”(或曰客觀事實)必須轉變為法庭認定的證據(或曰法律事實)。西方法諺“無證人即無訴訟”“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梁”“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等清楚地顯示了這一點。因此,周強同志前不久在報章撰文強調,一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和定罪量刑,必須根據依法查明的證據進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認定事實要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更不得認定犯罪。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在訴訟活動中,所有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樹立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意識,堅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不搞非法證據,不認定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用嚴密的證據鏈條鎖定犯罪事實。不僅重視收集和采信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且重視收集和采信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不僅要堅持有罪則判,而且要堅持疑罪從無。二要保證庭審發揮在認定證據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庭審開展訴訟活動,做到訴訟資源向庭審集中,辦案時間向庭審傾斜,辦案標準向法庭看齊。確保案件證據展示、質證、認證在法庭,證人、鑒定人作證在法庭,案件事實調查、認定在法庭,訴辯和代理意見發表、辯論在法庭,直接言詞原則體現在法庭,當事人及其辯護、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決定在法庭,裁判說理講解在法庭等。我們應該承認,由于時過境遷,并非所有事實都能再以證據形式展示于法庭,因此,有時會出現雖然可能符合實際,但因證據滅失而無法勝訴的情形,所以訴訟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

  “實事求是”所主張的“求是”也不能簡單照搬到司法領域。因為“求是”會受到法律時效制度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三個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有二年的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一年的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二十年的時效期間。過了規定的時效期間,就別再通過民事訴訟“求是”了。同樣,刑法對犯罪的追訴也是有時效規定的。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過了追訴時效就別再通過刑事訴訟“求是”了。

  道理很簡單,哲學思維是處理一般問題的,法律思維是處理具體問題的,處理具體問題要受到具體的時空特定條件,以及客觀和主觀條件的制約。否認哲學思維的普遍性指導作用是不對的,但無視法律思維的特殊指導作用也是可怕的。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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