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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恩富(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政治經濟學學會名譽會長);劉煜(仲愷農業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因地制宜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站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歷史階段,“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
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化——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推進規范化建設,明確自身角色和功能定位,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利益關系,貫徹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能“統得過死”,也不能“分得太散”,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宜統則統、宜分則分。
目前,鄉、村、組級登記賦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有96.6萬個,確認成員約9.2億人,清查核實集體土地65.5億畝,集體賬面資產8.22萬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位、功能、意義、組織架構、成員權利義務、經營管理以及扶持措施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化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一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化建設的關鍵是,厘清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內在關系,在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提升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效能的基礎上,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村民委員會依法進行合理分工,明確功能優勢和責任擔當,完善新型集體經濟發展和壯大的運行機制,落實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任務,為成員提供更多的利益、更好的服務。
確保土地經營形式多樣化——
“人均一畝三分地,戶均不過十畝田”,是中國許多地方農業的真實寫照。這樣的資源稟賦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各地都像歐美那樣搞大規模農業、大機械作業,多數地區要通過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規模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特別法人資格,依法代表成員集體對農用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財產等行使所有權,并履行相應的職能。在對農用地進行發包、監督和管理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以農民為中心、尊重農民的意愿,確保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土地經營形式的多樣化。發展現代農業必然要求土地經營的適度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形成農民合作社、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新型集體經濟等多樣化經營主體。
對農民來說,土地不只是一種生產資料,更是一種生活保障。土地經營不僅是經濟問題,還是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宜違背農民家庭經營的意愿,一哄而上開展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在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有為,為家庭經營和小農經濟提供各類專業化社會化服務,著力發展農業服務規模化,不斷促進農村合作社、小農經濟與現代農業有機有效銜接。在維護農民土地利益基礎上,積極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多舉措提高農戶收入,縮小收入差距。
提升農業產業鏈創新鏈價值鏈——
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是引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對承包到戶的土地進行集中統一整治、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可以采取集體經營、農民合作經營、以集體名義流轉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經營、依法設立土地股份投資公司進行經營以及“公司+N”等多種形式進行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經營,促進農戶和集體雙增收。
對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可以積極妥善開展盤活利用工作,依據當地的農文旅等特色,創新盤活利用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增加農民和集體財產性收入;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采取集體經營或出讓、出租、入股等形式給其他主體經營,增加集體財產性收入。
在此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進一步發揮集體優勢,借助各種強農惠農富農支持制度和扶持措施,通過“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盤活集體資源,激活集體資產,激發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升農業產業鏈創新鏈價值鏈,實現農業的“接二連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