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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云霞(中央民族大學特聘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遺產法教席主持人)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為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更堅實的法治保障,它的貫徹實施也將大力推進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
文化遺產是歷史見證,承載著民族記憶,是文化自信的堅實基礎。文物是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我們國家高度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先后制定了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傳承等行為進行規范,并設置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機制加以管理。上述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為我國文化遺產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發揮了關鍵作用。
隨著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不斷深入,現行的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保護對象之間存在交叉、重疊,可能使保護工作的標準不一、程序混亂;保護體制的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可能使有限的保護力量得不到合理、科學、高效地使用;不同遺產類型從各自角度進行闡釋、保護,對相關文化和環境關聯性的整體性闡釋和保護不夠,從而削弱了文化遺產價值的發揮。
近年來,黨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政策文件,將強化文化和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列為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貫徹了黨中央對新時代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的要求,回應了文物保護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文物保護利用的整體性、系統性工作要求。比如,新增了文物的定義,將文物界定為“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遺存”,從而將文物與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關聯起來;強調對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宣傳教育,注重促進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從而將文物保護利用與文化遺產的傳承密切聯系起來;新增了不可移動文物普查、調查制度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提升了文物本體和周邊環境保護要求,體現了文物保護與城市發展以及文物周邊歷史風貌保護的整體性要求。
這些規定的嚴格執行,對于推進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具有重要作用。為充分實現系統性保護的價值訴求和目標任務,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的實施過程中,還需強化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的思維和意識,尤其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進一步厘清文物與其他類型文化遺產的關系。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構成要素。文物作為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折射著其形成時代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態和社會文化環境,蘊含著創造者的智慧、技藝和思想表達;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種表現形式也必然會有物質結晶,其傳承也離不開相關的實物。因此,在文物的價值挖掘和闡釋過程中,應當注重對其背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讀和提煉,以促進中華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還應注意到,文物只是物質文化遺產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文物保護過程中,需要關注文物資源比較豐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人文與自然資源密切結合的文化景觀,以及雖未納入文物保護范疇,但與文物資源密切相關的歷史建筑等物質遺存的保護和利用,并及時將符合文物標準的物質遺存認定、公布為文物加以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文化遺產得到完整、有效的保護和傳承。
二是不僅應當關注文物本體的安全和保護,也應當關注文物本體周邊環境風貌的保護,并將文物保護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以文物保護利用促進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改善和人民群眾幸福生活指數的提升。這需要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更加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將文物保護要求納入相關規劃,投入必要的人財物,協同配合,步調一致。與此同時,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能夠調動一切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讓文化遺產保護成為全社會共同努力的事業,使文化遺產保護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三是需要認真考慮法律實施的協同性。文物保護法是文物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還需要有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加以配套、細化,才能保證其得以切實貫徹實施。因此,該法的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均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完善。此外,文物保護法主要是規范文物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一些涉及相關領域的行政管理問題,以及公民的權利保障與規制等問題,還有賴于民法典、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城鄉規劃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適用。因此,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實施過程中,需要高度關注配套立法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協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