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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璐(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社會發展研究所社會治理室主任)
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完善民生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要求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依據民生領域的服務標準、管理規范等,對民生保障質量水平進行評估、監督、考核。完善民生建設監督管理體系,確保民生政策、民生投入和服務供給切實管用,其中重要的是完善服務標準和管理規范,并以此校準民生保障制度方向,對供給主體、服務過程給予監督管理,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反饋,這是推動民生領域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精準化、高效化的關鍵環節。
民生服務領域覆蓋全人群、全周期、全方位,從托底線、救急難的兜底保障服務到均等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務,再到滿足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普惠性服務,層次多樣、范圍廣泛、項目眾多。這就要求服務標準也是多層次、體系化。目前,我國民生建設領域在標準分類上主要包括各民生事項的設施建設標準、要素配套標準、服務流程和管理標準等,分級上主要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標準化建設程度是民生領域發展成熟度的標志,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標準相對完善且動態調整。總體上看,從“十二五”時期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提出服務標準,到“十三五”時期提出以標準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再到“十四五”時期明確《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和2023年版),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體系建設相對健全,對設施建設、財力保障、服務標準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政部等推出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相關機制等。2023年版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包括9大類81項服務,具體服務標準也根據情況作了適度調整。事實上,國家標準是“中位”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推動民生服務發展的關鍵。發展相對落后地區要看齊國家標準查漏補缺,經濟發達地區則要進一步對標群眾需求制定地方標準并不斷提標擴面,為國家標準的修訂完善提供探索經驗。與此同時,部分服務領域由行業推動建立設施、服務、人員以及服務流程的行業標準,以行業發展帶動服務發展。
民生領域的規范管理,特指對民生建設投入的監管、對各供給主體的監督,以及對民生服務實施效果的評估考核等系列制度。我國民生保障制度在從兜底保障向普惠共享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財政投入可持續性相結合,明確政府與社會的責任分工,財政投入上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尤其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進步,保障基本民生更需要加大規范管理,既要防止保障不足,又要避免過度浪費。一方面,要防止挪用占用民生項目資金,人為降低民生保障標準、減損群眾福祉權益;另一方面,防止以保障民生的名義盲目提高民生標準、大搞工程建設,導致基層財力不足、債務高企甚至影響基本民生。同時,通過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制度加大對民生領域市場、社會等供給主體的監督管理,保障群眾民生權益不受侵害。
民生服務關乎民心,做好標準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硬杠杠”,是實現民生服務“暖人心”的前提。為此,一要不斷完善服務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持續推動標準規范有效實施。充分發揮標準制定部門、服務主管部門的合力,廣泛聽取行業、企業、社會部門等服務主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不斷推動各級各類標準的編制和修訂。通過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劃分來明晰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推動民生領域建設類、管理類標準更多采取國標、地標、建標,服務類標準更多采取地標、行標。實現標準規范制定一個、實施一個、約束一個,明確嚴格的監督執行主體和罰則,不斷推動以標準管理替代行政指令。二要強化對各地基層民生保障的監督指導。建立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機制,落實和完善基層新增“三保”支出、民生提標擴面、項目工程等事項的評估制度,避免各類民生資金使用亂象。健全政策評估優化機制、民生服務群眾評價機制等,實現服務效果可評價、服務供給可調整、政策制度可優化。三要加強對民生領域社會供給主體的監督管理。持續強化對養老托育、救助慈善等重點民生領域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大對養老詐騙、非法社會組織的集中整治,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運用新型監管機制手段,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