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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文顯(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
善治,是就國家治理能力而言的。國家治理是不是“善治”,關鍵看治理的目的、機制、方式、方法。“善治”是個典型的外來語。例如,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認為:“善治是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和私人部門在形成公共事務中相互作用,以及公民表達利益、協調分歧和行使政治、經濟、社會權利的各種制度和過程。”在中國語境中,“善治”遠遠超出了西方學者賦予“善治”的語義,其基本特質一是以人為本,二是依法治理,三是公共治理。
以人為本的法學(律)表達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尤其是對困難群體民生權利的關懷和保護。以人為本的善治必然催生社會、國家、人民臻于至善。以人為本理念在中國政治和法治系統中的貫徹,標識和引導著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進程。以人為本的提出,就是要糾正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中出現的一些負面現象。而這些負面現象的矯治,必然落實為國家治理機制的創新,必然要求秉持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對公民自主、社會自治、國家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內在邏輯予以重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對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增進人民利益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確保改革成果的廣泛公平分享等作出了頂層設計。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以及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創新的具體舉措,必然匯聚為法治中國建設的系統工程,必然有力地推動法治和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
依法治理之所以是善治,首先在于法治具有明顯的多重優越性。其最大優越性在于,它能夠保持執政黨的執政理念、執政路線、執政方針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第二個優越性在于,唯有依靠法治,依靠憲法和法律制度體系才能在多樣化中凝聚共識和力量,保證中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穩定。第三個優越性在于,法治是公開透明的規則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因而能夠使人民群眾對自己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規劃和生產、生活有合理預期和安全感,確保了國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個優越性在于,憲法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作為終極力量保證實施的,它能夠克服政策等治理制度體系的局限性,確保制度體系運行的效能。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家治理的社會歷史條件和國內國際經緯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國社會的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階層和群體。與此相應,以利益為實體的道德觀念和道德標準急劇分化,各個階層、各個群體普遍認同和接受的道德觀念、道德標準甚至道德規范已缺乏堅實的經濟和社會基礎,加上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權利意識、維權動力普遍增強,作為社會共識最大公約數的法律理所當然地在國家治理中扮演著主導角色。同時,由于政策固有的局限性,實行法治合乎規律地成為治國理政的第一選擇,成為政治文明發展的時代潮流。
公共治理,就是讓公眾以主體身份參與到國家治理當中,既管理國家事務、經濟社會文化事務,又對自身事務實行高度自治。公共治理之所以是善治,在于治理優于管理。由于公共治理理念和機制的融入,“國家管理”概念被“國家治理”概念所替換,公眾成為國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了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公共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當下中國有多種民主形式,其中,基于公共治理制度平臺的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是人民民主制度和黨的群眾路線在國家治理領域的重要體現。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在于它把理性引入公共生活,形成一種轉化沖突尋求合作的政治機制,即把公共爭議和利益沖突置于一個公開協商的行動過程,建構一個政府與公民的合作治理體系。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必將使國家治理中的公共治理獲得新發展、呈現新氣象、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