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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相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國際法研究》編輯部主任)
法治是改革的重要領域,涉外法治建設是法治領域改革的關鍵環節。《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第37條從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以及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等方面,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涉外法治建設事關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必須全面統籌、整體規劃、穩妥推進。具體而言,推進涉外法治建設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堅持“兩個結合”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提出了“兩個結合”的重大理論命題,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兩個結合”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涉外法治本質上立足于國內法治,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堅持“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
涉外法治建設須立足我國具體實際,聚焦解決我國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礎,近年來,在涉外立法方面,我國出臺或完善了《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反外國制裁法》等具有基礎意義的重要涉外法律,修訂了《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在涉外執法、司法方面,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服務政策,加強了國際商事法庭建設,推進了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這些成就均是涉外法治建設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結果。但是,目前我國涉外法治建設仍有進步空間。例如,我國一些涉外法律規定比較籠統;近幾年出臺的涉外法律規則以防守型居多,在應對部分西方國家的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時缺乏有力的法律工具;反恐、海洋、極地、外空、網絡、數據和人工智能等領域的涉外法治研究還需要強化和細化;涉外法律人才建設還需加強。以《決定》為指引,今后的涉外法治建設需要立足實踐,持續深化對涉外法治建設規律性認識,加快彌補短板弱項,尤其要細化已有法律規范、增加配套性規范,使我國涉外法律體系更加系統完備、有可操作性。例如,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方面的法律法規,推進知識產權涉外立法,細化《反外國制裁法》,加快制定《出口管制法》配套實施條例,積極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
涉外法治建設還要堅持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我們并不一定要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寫進涉外法律中,也可以在涉外法治建設中靈活發展和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例如,在《世界人權宣言》起草過程中,在時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的張彭春的建議下,作為儒家核心思想之一的“仁(良心)”被寫進該宣言序言。當某些起草者提出自己的所謂“原創性”概念或思想時,張彭春經常能夠講出中華傳統文化中與之相對應的內容。他通過宣傳儒家思想來反對將《世界人權宣言》與基督教等特定宗教和文化相關聯的做法,從而使不同文化、不同宗教傳統都能以各自的方式、從不同的角度來解讀宣言。該宣言的起草過程是創造性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經典案例。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很多思想、理念和實踐經驗值得我們研究和傳承。近年來,中國致力于與有關國家共同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以對話協商的和平方式來處理分歧解決爭端,就是對“無訟”法律思想的傳承和實踐。2024年10月17日,《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五屆談判會議圓滿完成了談判工作,將于2025年擇期舉辦該公約的簽署儀式。國際調解院將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是體現中國傳統和中國智慧的國際法治公共產品。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也是我們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范例。此外,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道家的“道法自然”、恬淡和諧、貴生貴柔的思想等,都可以為現代國際社會的和平發展、為涉外法治和國際法治建設提供思想資源。
堅持“兩個借鑒”原則
法治狀況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是國家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外法治承擔著法治外交的功能,因此涉外法治建設應當堅持“兩個借鑒”原則,即借鑒成熟的國際法規則、借鑒世界各國優秀的法治文明。
2025年是《聯合國憲章》通過80周年。近80年來,國際社會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發展出了一套龐大的規則體系。2021年9月21日,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中指出:“世界只有一個體系,就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一個秩序,就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只有一套規則,就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這表明中國堅定維護聯合國權威,帶頭做國際法治的倡導者和維護者,推動國際關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在進一步塑造中國和世界關系新格局的進程中,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我們的涉外法治建設也應當積極借鑒成熟的國際法規則。
例如在涉外立法方面,我們應當確保所創設的制度和規則符合我國批準和加入的一系列國際公約。這既是我國作為國際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也是樹立法治大國良好形象、在法治外交中獲得肯定與贊譽的必要選擇。對于我國沒有批準和加入的國際公約,如果其中包含了公認符合公平正義的規則,我們也應積極對標這些規則,從而為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更為堅實的法治保障。再如在涉外執法、司法方面,我們要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提高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水平,切實保障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穩步提升我們在國際法治領域的影響力、公信力和競爭力。
各國的法治建設都與其法律傳統、法治思維、法律體系等密不可分。中華傳統文化中有“入國問禁”“入鄉隨俗”的說法,深刻反映了中國人對不同文明和文化的尊重和包容,以及求同存異的品格和智慧。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在世界范圍內并無可以直接參考的對象,我們應當與世界各國優秀的法治文明交流互鑒。例如,在數據跨境流動、數字貿易開放路徑、數據主權規則博弈,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氣候治理合作,以及成文法背景下司法判例的適用等諸多領域中,都應當加強對區域法和國別法的比較研究。尤其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要深入了解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法治理論與實踐,切實提高“一帶一路”建設法治化水平,打造法治“一帶一路”。
堅持系統推進原則
《決定》強調要“堅持系統觀念”“增強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涉外法治涉及面廣、聯動性強,這就要求我們在建設涉外法治時警惕“合成謬誤”。對涉外法治建設的局部和微觀來說正確的東西,在宏觀上、整體上卻可能是錯誤的。涉外法治建設如果不能協調內外、統籌安排,可能會顧此失彼。因此,我們必須加強戰略布局、頂層設計、總體謀劃,堅持前瞻性、全局性、整體性、協同性;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科學方法,發現規律、尊重規律、運用規律。只有以系統觀念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和法治人才培養,才能形成涉外法治體系的協同格局,才能開創中國式現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
例如在涉外立法方面,要遵照《決定》“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的要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破立并舉、先立后破”,以系統觀念開展涉外立法工作,加強整體設計,統籌急用先行和長遠謀劃,統籌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協調法的完備性與可執行性。在涉外執法方面,需要建立健全涉外執法體系,提升涉外執法水平,尤其要不斷加強對外經貿領域的執法能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涉外司法領域,要把司法公正置于首要位置,強化涉外司法效能,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在涉外守法方面,要提升涉外活動主體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加強企業合規管理。在涉外法律服務方面,要優化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在對外交流方面,要加強大國法治外交,深化法治各個領域的國際合作。在隊伍建設方面,要加快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培養機制,加大實踐教學力度。
總之,我們要堅持“兩個結合”“兩個借鑒”,以系統觀念和系統思維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不斷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法治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