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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
今年9月5日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付諸實施之日,這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在法治軌道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是對新時代需要發展好慈善事業和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挑戰、新問題做出的立法回應。這次修法的目的是要實現以法促善、依法行善,體現了對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和走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發展之路的追求。
在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實施之際,我認為應當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如下三點:
其一,依法扎實推動慈善事業發展進入快車道。無論是2016年制定慈善法,還是2023年修改慈善法,都是為了改變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整體滯后的格局,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有序地獲得較大發展。規范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發展,促進發展是第一位的,也是評價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的核心標尺。如果立法與修法不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立法的意義就打了折扣。因此,我們應當借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付諸實施的契機,全面加快營造有利于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政策環境與社會氛圍,扎實推動慈善事業發展進入快車道。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第一部分就用了“六個必然要求”“關鍵時期”等表述。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的說明》也指出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緊迫性。
在此背景下,健全慈善制度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上也應當增強緊迫感,全面加快發展步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適應中國式現代化的新要求,滿足社會各界對發展慈善事業的新期待。
其二,依法扎實推動新時代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法行善是現代慈善的重要特征,而高質量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首要任務。慈善事業作為建立在社會捐獻基礎之上且飽含自愿共享、志愿公益精神的社會事業,更應當追求高質量發展,因為慈善承載的是人們的愛心善意,不能被欺詐,法律的規范則為慈善行為提供了治理依據。這次修法彌補了應急慈善、社區慈善、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等多個法律規制的空白,細化了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公開募捐、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的規制,強化了政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責任和措施,進一步明確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等等,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慈善事業規范有序發展并增強慈善組織、慈善行為的公信力。
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慈善法,需要聚焦到如何進一步促使我國慈善事業步入具有公信力的高質量發展軌道上。為此,需要打造“陽光慈善”,褒獎優質慈善組織與慈善行為,發揮其正向引領作用,同時消除慈善領域的憂色空間,堅決打擊借慈善之名行欺詐之實的團體與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讓慈善事業始終行進在服從中國式現代化全局和走向共同富裕大局的正道上。
其三,依法扎實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活動獲得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慈善事業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現代慈善發展經驗,但不能視歐美模式為標準答案,而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政府主導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進而得到發展并發揮出應有作用的社會事業。修改后的慈善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慈善事業必然要走中國特色之路的要求。如,強調慈善事業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確保其沿著正確的目標與方向發展,并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和共同富裕的進程中發揮應有作用;明確要促進社區慈善發展,體現了對我國千百年來親友相濟、鄰里互助優良傳統的認可與傳承;將為特定受益人募捐的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中更是典型的中國特色,是法律對中國人行善邏輯的認同;還有對網絡慈善規制的完善,也是對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形態的重視,因為我國網民規模龐大、移動支付普及、公眾激情捐獻均是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等等。可見,此次修法意味著中國特色慈善事業沒有停留在理論層面,而是上升到了法制層級,進而會融入具體的慈善政策與實踐中,真正走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發展的康莊大道。為此,需要加快促進社區慈善大發展,進一步暢通網絡平臺個人求助途徑,讓法律的創新規制轉化成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踐效果。
總之,法律不是用來掛在墻上讓人看的,而是用來引領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實踐的。慈善法修訂后正式實施,再加上行政部門出臺與法律配套的相關政策,無疑為慈善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創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與政策環境。當前的緊迫任務就是要全面、準確地宣傳好修訂后的慈善法及相關政策,讓慈善事業參與主體和公眾明了法律法規政策規制及實質精神與具體規范,做到心中有法、行為有據。同時,還要對慈善事業發展滯后的現實局面有清醒認識,還提升對慈善事業多重功能的認知,共同營造有利于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理性的社會氛圍。唯有如此,我國的慈善事業才能在越來越健全的法治環境和越來越有利的社會環境下,獲得與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提速、走向共同富裕步伐明顯加快相適應的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