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請使用瀏覽器分享功能進行分享
作者:溫嘯宇、彭超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強調:“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2024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也為新型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奠定了法治基礎。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作為新時代我國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舉措,已經成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必由之路。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建立在產權明晰、責權明確基礎上的社區股份合作。為避免產權不清、行政干預、剛性福利等問題,不走“歸大堆”的老路子,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成員資格并對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在股權設置上以成員股為主,在股權管理上大部分地區提倡半靜態管理,在組織形態上通常為鄉鎮級、村級和組級三種,基本為各級獨立經營核算,層層入股分紅,確保收益分配合理。二是黨領導下兼具經濟和社會屬性的區域經濟性組織。在實踐中多數地區實行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一肩挑”,同時供給鄉村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兼具經濟發展、社會幫扶、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職能。其經濟職能多以村投公司及獨資或控股企業的形式運作為主,以規避破產風險,具有“黨建引領、層層整合、抱團式發展”的典型特征,在部分地區已經探索出相對成熟的農村職業經理人、鄉村運營師、鄉村CEO等委托代理模式。三是相對穩健的經營理念和多元化的業務設置。區別于人民公社時期傳統集體經濟的行政指令和改革開放后的“村村點火、戶戶冒煙”,新型集體經濟整體經營策略趨于市場型穩健,要求在集體資產資源保值增值基礎上提質增效,嚴格控制集體經營風險,防范新增債務風險,其業務涵蓋產業經營、資源開發、項目承包等全方位鄉村業態。
新時代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尊重群眾意愿、遵循市場規律,把強化集體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實現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同激活要素統一起來,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和要素稟賦,因地制宜探索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自覺接受組織集體資產監管和債務風險把控。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選優配強干部人才隊伍,健全“三會”制度,做好重大經濟事項的民主決策,嚴格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此外,要注重鄉鎮、村集體與職業經理人等主體的協同配合,允許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展“秘書型”“經理型”等代理運營人才招聘,補齊產業發展智力短板。
二是明晰經濟行為和社會責任的職能邊界。在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中,既要避免“過度福利化”,又要防止“技術專家俘獲”,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市場私人產品和鄉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平衡機制,厘清社會責任邊界,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減負”“突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薄弱地區需堅持集體保障底線思維,尊重不同社員需求,善用選擇性激勵措施;而在發展成熟地區則需更多關注分配體系的優化,并加強多元公共服務供給,實現“效益為先—優化分配—注重服務”的職能過渡。
三是穩健經營持續推進產業升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應避免過去那種大辦企業、盲目上項目的做法,要立足本地優勢,做好“土特產”這篇大文章,加快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盤活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對接城市需求,依托縣域經濟,積極發展配套產業,順應數智與信息技術革新趨勢,形成鄉村文化、旅游、康養、教育、物流等多元化服務業態,促進“生產服務—資本運營—美麗經濟”融合互促。
四是逐步實現專業化產業化集團化轉型。面對當前紛繁復雜的國際形勢和日漸加劇的市場競爭,在更廣的領域和更多的主體間尋求資源要素整合和優化配置成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必然,通過“聯村黨建”“縣域統籌”“企業聯動”等方式實現經濟再聯合,提升市場交易地位,實施橫向集團化和縱向專業化戰略,進一步發揮“總部經濟”效應,鼓勵更多形式的分工合作,構建良性利益聯結和服務保障機制。同時,也要注重權衡擴大市場力量的優勢和可能遠離社區的弊端,逐步發展更多的社區和跨社區的合作組織、服務機構,遏制發展中的“離農化”“異質化”傾向,實現“依靠社區—超越社區—回歸社區”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