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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旭(山東建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2024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不斷開辟教育數字化新賽道”。當前,教育數字化轉型加速向縱深推進。從技術層面看,教育數字化是數據驅動的算法應用,建立在優化的算法和強大的計算速度基礎之上,“一切皆算法”成為教育數字化的底層邏輯。在可預見的未來,算法在教育領域成為制定規則與引領思想的重要權力,它將從根本上決定教育數字化轉型的路徑及其可能達致的成就。算法在教育領域中發揮的作用包括推動個性化學習、優化教育空間、解放教師等。但算法的濫用或誤用也有可能導致教育的同質化、人的主體性的消解、教師教學技能的退化等問題。基于此,審慎且辯證地審視算法教育應用的利弊,采取措施規制算法權力,尋求突破算法局限的教育數字化轉型路徑顯得頗為重要而迫切。
首先,基于“以人為本”的教育價值觀“駕馭”算法,構建良好教育算法生態。算法是由設計者編寫的,每一個算法架構都代表著判斷,都意味著取舍,都承載著價值。如果不給算法植入正確的價值觀,它就會被錯誤的價值觀所俘獲。在數字教育高歌猛進的當下,越來越多的人和教育機構過度追逐算法驅動的精準教育,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變成效率為先、算法設計的普通代碼而背離人的全面發展,這與教育育人的本質是相悖的。通過優化算法設計,將正確的價值觀納入數字教育的決策設計,是防范風險、形成科學決策的內在要求和價值指南。
從算法設計的視角來看,需要把握一個適切性的標準——人是技術的尺度。要明確算法的應用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教育、服務人的全面發展。加強算法技術教育應用的設計關口,明確以算法服務師生的教與學為基本原則,充分重視人的教育體驗,尊重人的身心發展規律,讓算法的底色中嵌入更多柔性化色澤;定期對算法工程師進行專門的倫理與道德培訓,讓他們了解算法技術發展與倫理、法律的關系,樹立“科技向善”的價值理念,明確自己承擔的道德義務和社會責任,認識到正確的算法不僅要有“精度”,更要有“溫度”。
在數字化教學中,同樣要秉承“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面對算法技術的強勢影響,教育工作者要深刻認識到,無論技術怎樣進步,都應該保障和促進人的發展。為了彰顯師生在數字教育中的主體地位,教師要有正確的角色定位,明確在教育數字化轉型中自身的主導地位,充分利用豐富多彩的數字教育資源,基于學生的興趣和認知差異來設計、引導與組織教學,為學生學習賦能,并及時運用教育智慧應對教育中的突發問題;師生要有高度的自覺意識,正確看待并應用算法技術,發展自身的個性、技能、素養,提升對算法技術的駕馭能力,避免掉入數字教育的“效率陷阱”。
其次,明確算法的教育限度,維護“教育邊界”。算法本質上是數學模型,是互聯網技術的典型代表。從技術屬性層面上講,算法本身無所謂好或壞,它的好壞取決于如何運用、是否已厘清運用邊界。在數字教育實踐中,許多教育問題是由于算法運用邊界的僭越與失守造成的。
如若在教育中“善用”算法,教育者必須為它設立清晰、準確、合理的運用邊界和使用范圍,而不是毫無戒備地接受算法規則及其條款。為此,教育界需要明晰以下問題:教育能從算法中獲得什么,又因此失去了什么?哪些工作需要使用算法,哪些工作不需要使用算法也能做得很好,還有哪些工作不能使用算法?算法能否完全取代教師,未來教師的角色是什么?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實則指向教育和算法相處的規則,從更深層次則指向對教育本質的追問。
人工智能與人類智能存在的本質差別,決定了算法在教育中應用的限度與定位——在現在乃至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算法只能是教師的智能助手,不能取代教師的教育價值和功能,尤其替代不了教師對學生精神世界的影響。算法有其應用的邊界和條件,可以把批改試卷、整理數據、答疑解惑等機械、重復、標準化的工作讓渡給智能機器。但由于教育的系統性和學習過程的復雜性,算法技術又不是無所不能的,即使再先進的算法也不可能有人類獨有的想象、共情能力,在人際交流、情感教育、靈活應變等方面無法完全取代教師的作用。質言之,教育是人的教育,人只能由人來培養,不可能由機器來培養。
最后,打破算法“黑箱”控制,斬斷教育被隱形控制的源頭。“黑箱”原是控制論中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既不能打開又不能從外部直接觀察其內部情況的系統。算法“黑箱”用來比喻算法過程的不透明性和操作的復雜性。在算法“黑箱”下,由于難以洞悉算法背后的理論假設、算法路徑和實現邏輯,教師只能機械地運用智能軟件,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算法結果。打開算法“黑箱”,將“陽光”灑落在算法運行的過程,是消解數字教育應用中的算法偏見、算法歧視以及算法控制風險的理想手段。
一是加強教育數據的可查性。算法對數據(大數據)的強依賴性決定了算法透明的前提是數據透明。一方面,算法設計者應公開數據的來源、類型、收集方法和處理過程,并提供對關鍵特征的解釋,確保教育數據來源可查、內容可查、應用可查,消解算法“黑箱”對教育的控制。另一方面,應規范數據備份流程,并及時備份數據,如明確標注數據采集的城市、學校、時間以及樣本的年齡、性別、學習習慣、成績考評等相關信息,確保數據的備份記錄具有合法的可訪問性與不可篡改性,保證數據的完全真實與不可偽造。
二是建立算法程序公開機制。算法提供者需要及時、有效地向教育利益相關者(包括教育工作者、學生、家長等)公布算法機制機理,解釋決策過程及應用情況,實現算法的公開透明。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算法的復雜性,即使公布算法源代碼和相關技術細節,普通的教育用戶可能也難以理解其運行機理和執行規律。即便如此,也不能就此否定算法提供者的解釋義務以及探索可行路徑的可能。比如,以普通人可以看懂、理解的方式對算法運行邏輯進行可視化描繪,增加算法教育應用的可信度,打消社會公眾的疑慮,獲得他們對算法運用的態度支持;設立由學校、教師、家長、政府等教育利益攸關方組成的教育審計機構,對算法教育程序合理公開加以審查,避免資本逐利而造成的操縱算法“黑箱”、營造算法神秘性的不當算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