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請使用瀏覽器分享功能進行分享
作者:崔艷新(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產要素。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有助于促進我國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更好釋放數字經濟發展潛力,塑造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有利于拓展數字貿易發展空間。當前,國際貿易數字化水平不斷提升,無論是推進跨境電商還是開展數字服務貿易,都離不開數據跨境流動。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對拓展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增長空間,推動金融服務、在線診療、在線教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以數據產品為交易標的的數字貿易也穩步發展。根據《2023年中國數據交易市場研究分析報告》,2030年全球數據交易市場規模有望達3011億美元,預計2025年至2030年我國數據行業市場規模復合增長率約為20.3%。數據跨境流動將為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增添動力。
有利于提升數字貿易國際競爭力。今年3月,我國出臺《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作為數字貿易發展的前沿,海南自貿港和各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展開積極探索和實踐。例如,打造數據出境“綠色通道”,建立“事前評估備案、事中備份存證、事后抽查核驗”的全流程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機制,發布自貿試驗區數據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等。這些舉措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加快形成數字貿易競爭新優勢。
有利于參與全球數字貿易治理。數據跨境流動是促進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議題,我國積極倡導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構建公正合理的數字貿易多邊規則體系。主動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促進形成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和良好的數字貿易營商環境,有力推動全球數字貿易領域的合作與發展。
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為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發展注入新動能,但也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一是相關法律法規尚需細化。我國已初步形成符合國情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體系,但數據分級分類標準、重要數據目錄、負面清單管理等方面還需進一步細化。二是監管能力有待提升。數據跨境流動事關貿易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對監管模式、監管手段、監管工具提出更高要求,需進一步完善數據跨境流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體系,并進一步提升風險防范能力。三是國際合作有待深化。為推動數據跨境合法安全有序流動,相關國際經貿規則強調促進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兼容性,我國探索開展國際區域內數據保護可信認證互認,還需進一步創新國際合作機制。
更好推動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有序,可從以下方面著力。
第一,加快完善政策體系。推動數據跨境流動相關立法,更好落實《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優化安全評估、保護認證等流程。進一步細化數據分級分類標準,完善重要數據目錄、負面清單等管理制度。探索建設“境內關外”離岸數據貿易試驗區,發展“兩頭在外”的新型數據貿易,打造自由便利的數字貿易營商環境。
第二,積極參與規則制定。加快與CPTPP和DEPA成員的談判磋商,主動探索數據跨境流動治理與國際規則的銜接機制,推進數據保護可信認證便利化試點,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數據跨境流動“白名單”制度,探索與主要經濟體成員實現數據保護可信認證互認,力爭在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制定中爭取更多主動。
第三,不斷強化安全保障能力。創新監管模式,強化數字合同、數字支付、電子發票等跨境聯網,提升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效率。建立安全監測評估系統,加強數據監管技術工具應用,開展數據保護措施的動態評估,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