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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伯琦(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葉夏(福建省農學會)
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農產品加工業優化升級,推動農村流通高質量發展,強化農民增收舉措。鄉村三產融合發展的要義在于,要素優化重組、資源整合集成、優勢交叉互滲,使鄉村產業鏈條延伸,產品開發范圍拓展,鄉村多樣功能挖掘,農民增收幅度提升,從而實現發展方式創新與產業轉型升級。鄉村三產融合的目的是解決農業產業附加值過低的制約瓶頸,以求優化結構并合理延伸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鄉村一二三產業交叉集成可不斷生成新的開發業態、新的技術集成、新的商業模式、新的空間布局等,有助于有效打破鄉村產業傳統開發與經營格局,形成強勁的鄉村振興態勢。
當前鄉村三產融合發展還處于一個發展與提升階段,農業高質量發展與產業化基礎依然相對薄弱,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不強,要素瓶頸制約和體制機制障礙還有待于進一步突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能力仍然有限,利益聯結機制有待健全與完善,鄉村產業融合發展還有待深化,進而需要因勢利導優化構建運營模式,因地制宜創新協同機制,著力發揮有序鏈接與優勢疊加的作用,助力鄉村產業振興與農民增收致富。就發展對策而言,需要把握四個環節。
創造便于融合的條件。鄉村三產融合是發展趨勢,但需要一定的基礎條件作為保障。就目前而言,農業經營主體的自我發展能力、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差,而且面臨人才、用地、信貸、設施等基礎不足的困難,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融合體擴大規模、阻礙了創新求變進程。創造便于融合的條件包括: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打破要素聚集瓶頸,破解機制創新障礙,補足基礎設施短板,提供融合優惠政策等,要堅持“根基在農業生產、普惠在農企合作、保障農民利益”原則,力求從根本上激發不同產業與農民群眾主動參與融合的積極性,拓展產業融合的渠道與合作開發的領域。
夯實要素聚合的基礎。要按照“市場導向、堅持質優、發揮優勢、差異發展”的導向,促進鄉村三產融合,需要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上整體協同推進。即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進行產品研發和生產銷售,注重農產品質量安全;在構建全渠道銷售模式的同時穩步提高農產品就地轉化率,力圖將更多的產業利潤留存在本地;注重實施差異化策略,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需求,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促進鄉村三產融合,則迫切需要加強利益聯結機制建設,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讓農民特別是小農戶合理分享融合發展增值收益,共享三產融合發展成果。
促進多向度融合發展。農村產業興旺,互動融合是關鍵。鄉村三產融合要以農業生產為基礎,不僅要促進以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業農村服務業為主流的順向融合;而且要以農村服務業為基礎,以農產品加工業為支撐平臺,反向帶動農業生產的逆向融合;突出特色則要因地制宜向兩端延伸,托起農業產業化與鄉村服務業的雙向融合。三產有效融合的標識,應該是講求“融得進去、連得起來、獲得實效”,從而延伸出富有成效的業態形式和多元共生的產業主體,使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社會產業形成良性循環,實現鄉村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
推動鄉村多功能發揮。圍繞推動鄉村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各類相關產業,堅持以農業產業化、綠色化發展作為優先方向。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農業的主體地位不動搖,保障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態安全,并積極有效拓展農業農村多功能性,結合鄉村農業經濟、生態保護、社會服務、旅游觀光、宜居宜業等集成性功能優勢,充分挖掘產業生態化與生態產業化過程中的多重價值,充分發揮農業在水土涵養、空氣凈化、景觀布局等方面的價值。實現農業農村多種功能開發,推進旅游觀光、研學創意、鄉村文化、生態保育、康養經濟發展,以融合性延長產業鏈、以互補性提升價值鏈,以改革為創新內動力、以完善利益鏈為關鍵,增強“種養加”與“產加銷”的互聯互通性,增強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新動能。
推動農業融合發展,根本目的是要讓農民獲得更多收益。對此,必須將廣大農民群眾納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體系之中,以眾多農民為主體,著力完善創新農民參與并分享二三產業收益的利益聯結機制,提高產業的組織化、專業化程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并實施有效調控,加快實現農民“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不斷提高農民群眾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中的參與度和受益度,讓更多農民群眾享受到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帶來的紅利。就實踐意義而言,既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產業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找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群眾增收致富的結合點,又要因地制宜采取保底分紅、股份合作、利潤返還、訂單合同、服務協作、產銷聯動、流轉聘用等多種形式,更要建立農民群眾與農業經營主體風險共擔、互惠共贏的利益共同體,讓農民群眾更多地分享到產業融合發展帶來的增值收益。與此同時,要著力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切實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雙方利益分配的指導與監管,推動雙方明晰產權、明確責任與風險,增強雙方契約意識,及時化解利益矛盾,既保障農民群眾充分受益,又確保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合法收益,持續調動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