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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所構成,在法律上稱為不確定性概念,是由公共利益、社會道德等社會基本價值觀所構成的,雖然這些社會基本價值觀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是仍然凝聚了特定時期的社會基本共識,民法為了維護公序良俗,首先將公序良俗上升為基本原則,(參見《民法典》第8條),同時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參見《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民事主體在從事各類民事活動包括市場行為和家庭行為時,都應當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從而使社會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維護,使社會穩定有序。
但是公序良俗條款本身具有抽象性和不確定性,不僅要在法律上對其進行類型化,還應當有更為明確的價值指引。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公序良俗集中體現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為豐富補充公序良俗提供了依據。2023年12月發布的《合同編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動態系統論的適用需要以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這與《民法典》第1條所確立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的是一致的,對于維護社會倫理、社會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
之所以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適用公序良俗條款的價值導向,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與《民法典》第1條立法目的中的核心價值觀銜接,貫徹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公序良俗條款審查類似于目的解釋,故而可以擴大適用情形。公序良俗就是要強調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社會所普遍認同的道德,從而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使社會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公序良俗以社會價值共識為基礎。在德國,司法判例中將其表述為“所有公平正義的思考者之價值感”。一般認為,“它是指法律行為要滿足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在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價值共識的彰顯。還要看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是單一價值,既有多元性,又有整體性。這能夠為公序良俗的識別和適用提供很好的價值導向。
具體而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價值導向考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序良俗適用中的價值判斷。所謂價值,就是指美好觀念或人們追求的事物。法律規范中充滿了價值判斷,因為任何完整的法律規范都以實現特定的價值觀為目的,并對特定的法益和行為方式作出評價。在規范的事實構成與法律效果的聯系中,總是存在著立法者諸如正義、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價值判斷。不少判決表面上看,對事實的認定是清晰的,裁判的依據也是充分的,但其結論卻明顯有悖人們一般認為的公平觀念,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錯誤的價值判斷所造成的。在認定法律行為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場合,究竟何種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的效力需要受到影響,就需要進行價值判斷。在許多情況下,運用比例原則確定目的和手段是否符合比例,以確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也需要進行價值判斷,“就個案事實運用比例性原則調和相沖突的權利和價值”。價值判斷就像在茫茫大海中指引船只方向的指南針,正確的價值導向會使裁判活動導向正確的方向,而錯誤的價值判斷就可能使裁判結果偏離公正的方向,出現所謂形式合法、實質不公的局面。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當前我國社會基本價值的共識,可以在司法裁判活動中,提供價值判斷的基本遵循。因此,法官在判斷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的過程中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均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
第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一公序良俗的適用標準。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各地風土人情并不完全一致。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對于公序良俗,尤其是善良風俗的社會認定可能存在差異。此時,在尊重各地區、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基礎上,也應當充分發揮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判斷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導向作用。對于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些風俗習慣,就不能作為合同效力評價的依據。例如,在部分地區出現的“冥婚”習俗,就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如果肯定冥婚殯葬合同的效力,甚至可能誘發偷盜遺體、骨灰等現象的發生。對于此種行為的效力,無論當地是否有此種風俗習慣,均應予以否定。
第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降低法官個人道德偏好對判斷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影響。公序良俗具有糾正交易偏離社會倫理道德的功能。盡管民法典中許多規則來自公共道德,但民法典也不可能將道德全部攝入其中。尤其是在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時,行為人可能只是違反一般道德,未必一定構成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裁判者在作價值判斷時,必須探尋法規范和法體系所體現的價值,而不能根據其個人偏好對價值判斷作出決定。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則為避免法官個人偏好提供了可能,即法官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價值判斷中的依據,以減少個人偏好在價值判斷中的過度影響。例如,在“常某某訴許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訂立了“暗刷流量”合同,以提供虛假流量的方式,使當事人攫取不當獲利。這種合同有違商業道德,但是究竟是否應當構成無效合同,則可能因為法官的道德偏好而出現認定上的不統一。但如果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基于誠實守信營造網絡秩序的內容作為指引,則應當認定此種行為構成對公序良俗的違反。
第四,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驗證裁判結論。在法官綜合各種因素得出法律行為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結論后,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檢驗裁判結論。由于《民法典》第1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因而無論適用《民法典》抑或《合同編通則解釋》,都應當遵循該立法目的。民法典通過規定基本原則,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強化全社會誠實守信、崇法尚德、互助互愛、和諧和睦的意識,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實現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使民法典在最大維度上形成具有價值融貫的體系。為使融貫民法典始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到貫徹,避免裁判結論與立法目的的矛盾,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裁判結論應當經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檢驗。由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以作為裁判實現立法目的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經檢驗,裁判結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則應當回溯至公序良俗的適用中,重新檢視是否構成對公序良俗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