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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岳云、許國燕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提高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作為未來五年主要目標任務之一,這是對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新要求與新期待,也深刻揭示了程序民主在促進實質民主方面的顯著作用。程序民主與實質民主作為民主的一體兩面,二者相輔相成。其中,程序民主以流程、規則、制度等形式構成實現實質民主的方式與手段,實質民主則以民主的價值、目標框定程序制定的標準。這進一步決定了實現實質民主需要程序護航與賦能,基于公開透明、嚴格規范、明確具體的程序規則,將抽象的民主概念轉化為具體的民主實踐,從而確保民主實質目標的實現。
以程序內容之基筑牢實質民主之實
民主是否管用,不僅要觀其“形”,更要察其“實”。民主之實在于價值層面體現人民當家作主所需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精神內核,實踐層面具備實現民主精神內核的方式方法,而這些都需要通過優化程序內容加以實現。
民主程序應兼顧公平和效率。程序所體現的原則理念是程序方向正確、民主實質有效的重要保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與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即人民群眾能夠切實參與政治生活、人民意志能夠暢通表達、人民問題能夠有效解決。科學的程序需要維護公平、提升效率。一方面,公平既包含形式意義上的機會公平,也包含實質意義上的權利公平,應當盡可能規避資源優勢群體憑借話語權影響民主的過程與結果。另一方面,在民主活動中,效率也不可忽視,尤其是基層民主中,由于人數眾多、需求紛繁,更需要保障有序高效,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氛圍,通過建立可以最大程度體現、集納人民意愿的程序、機制來更好體現民主實質。
制定科學規范的程序文本。民主真正落地,需基于有明確而可操作的行動指南,而這些行動指南要依托科學規范的程序文本來呈現。在這個意義上,科學民主的程序文本是民主得以從理念轉化為現實不可或缺的載體,也是維護民主之實的基本保證。一方面,可適當借鑒他山之石,如在民主程序方面可以一定程度地吸納其他國家較為成熟的,基于民主、公正、法治原則所建立起的議事規則;另一方面,須扎根實際,不能將程序簡單視為政治制度的“飛來峰”,照抄照搬或簡而化之,需要注重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一,找到正確的方式方法。此外,程序的制定不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而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以合理的評估主體結構、完備的評估內容體系與合理的評估程序,構建長效化的程序完善機制,致力于創制內容完整和環節科學的程序體系,不斷夯實程序之基。
以程序運行之“效”提升實質民主之“質”
民主并非空洞的概念。關于民主質量的評價標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看制度和法律規定了什么樣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更要看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執行;要看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權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和制約。民主之質在于程序執行的有效程度與權力運行的規范尺度,這給提升程序運行質量提出了鮮明要求。
強化規則意識與能力是重要基礎。程序執行的有效程度與主體的能力素養有著直接聯系。當前,應當進一步強化人民群眾對程序規則的認知,持續提升規則意識與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宣傳欄等載體進行程序內容的宣傳推廣,將規則運用融入日常生活,營造民主、客觀、理性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開展程序民主教育,幫助民眾了解民主參與的程序規則,強化民主參與的理性基礎。與此同時,依托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等環節,不斷提升相關主體掌握與運用規則的相關能力,更好地掌握民主技能、參與民主生活。
保障權力規范與權利充分是關鍵所在。在民主實踐中,如果程序不公開,就很可能衍生出權力濫用、擴張、越界等亂象,從而使民主缺乏必要的規范性。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辦事公開制度,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推進程序公開透明,推動權力規范運行,保障權利充分行使是實現民主實質的關鍵所在。程序的公開透明重在制度設計。一方面,在內容上,建立完整全面的公開體系。包括確定合理的公開范圍、公開時限與公開內容,對程序文本、程序運行(流程、過程、結果)進行公示,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知情權。另一方面,在流程上,制定規范嚴密的公開程序。程序公開本身也需要依靠程序完成,要對程序公開如何啟動、程序運行由誰負責、程序故障如何解決等問題進行逐一回應。基于內容與流程的雙向聯動,建立起全鏈條、全方位與全覆蓋程序公開制度,以此實現程序運行的合法合規、公平公正、民主科學,為民主權利充分實現創設良好環境。
以程序保障之力強化實質民主之效
檢測民主實不實、質量好不好,需要構建程序有效運轉的保障機制,在追求和驗證民主效能的過程中,打造民主運行的良性閉環。
健全監督機制,促進程序監管。監督與民主密切相關,監督既是民主內容的組成部分,也是實現民主的重要保障。因此,以程序民主賦能實質民主,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程序監管,切實加強民主實效。一是擴大監督主體,凝聚監督合力。基于性別、年齡、職業、身份等標準,不斷實現監督人群的全方位覆蓋。二是明細監督內容,規范監督過程。著眼于程序運轉的各個環節,在內容上針對民主活動中的主體行為、程序執行、決策達成和結果落實的合規性展開廣泛審查,實現監督內容的全面覆蓋;在過程上依托現場、網絡等多重載體實現不同時段廣泛分布的全過程覆蓋,避免程序運轉出現監督真空,保證民主監督的周期性和長期性,提升監督效能和民主質量。三是制定懲戒辦法,完善監督機制。程序的作用不能單純集中于對公正的維護,也應注重對失范行為的紀律懲戒,這是對民主實質的“硬性”保障。根據民主失范行為的輕重,相應建立起警告、批評和退場等懲處手段并細化相關標準。
加強法治保障,增強程序權威。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程序的設置應當符合和遵循國家有關法律,確保重大決策、重大改革的程序于法有據。同時,程序的運行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當前,應當在立法環節加強對程序運行立法工作的探索與協調,推動程序法定化,通過嚴密科學的程序規則和系統完整的制度設計,保證程序民主依法有序、積極穩妥、持續有效地運行,確保在法治軌道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使全過程人民民主機制更加健全、運行更加順暢,更好地實現實質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