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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現代化產業體系、數字經濟、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人工智能立法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王楠、戚聿東:明確主攻方向,以科技創新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
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教授王楠、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戚聿東指出,加強科技創新,可以從協同產業鏈、提升技術水平、推動綠色轉型、強化自主可控等方面全面支撐現代化產業體系的構建,推動產業體系向著完整、先進、安全的方向發展,需把握科技創新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主攻方向。一是加大創新投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要持續加大創新投入力度,建立高水平創新性人才支撐體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高效配置創新資源,調整和優化投入結構,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二是加強數實融合,推動生產方式變革。加快人工智能發展,廣泛應用數智技術和綠色技術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堅持數字技術創新驅動,促進傳統產業的數字化轉型和工業裝備的智能化升級,形成數字技術和產業應用的良性互動,形成標準化智能制造模式。三是重視企業主體,構建創新生態系統。進一步深化產學研合作,以產業需求為牽引,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用;建立開放創新生態系統,打破行業壁壘,促進跨領域跨行業創新合作;各類企業應發揮各自優勢,以國家戰略和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協同創新。四是堅持對外開放,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準。加強國家間技術創新和產業規劃等方面的對話交流,促進企業更快接觸全球最新科技動態、研究成果和領先解決方案;不斷完善和升級我國產業標準體系,提高標準的國際化水平,在一些技術領先領域,我國應在規則、規制、標準等方面加強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和產業標準制定。
摘編自《光明日報》
【金碚:實現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做大做強數字經濟】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金碚指出,由于數字技術的發展和數字經濟的崛起,市場經濟的質態格局正在發生根本性轉型。面對經濟的質態轉型,各類行為主體都要有應對方案,采取積極行動。其中,制造業是數字化轉型的突擊隊和主力軍。制造業企業不僅自身必須要有數字化的創新實踐,而且政府、科技、行業等各相關部門也需要關注和參與,以形成實踐合力和行動條件,創造數字經濟的綜合效益。制造業的數字化轉型不是單個企業的孤立行動,而是需在一定經濟生態中實現的協同性行動方案。此外,在數字經濟所具有的數據、算法、算力優勢條件下,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國際化能力將極大提升。作為世界經濟大國特別是第一制造業大國,我國必須在國際規則新建構中發揮重要作用。要為我國經濟特別是制造業的數字化轉型創造盡可能有利的技術條件和體制基礎,做大做強數字經濟,為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更強助力。
摘編自《經濟日報》
【李忠杰:正確處理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中的辯證關系】
中共黨史學會副會長、原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指出,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整體推進、協同發展,必須以全局觀念和辯證思維處理好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關系。一是傳統與現代的關系。在傳統的基礎上向現代演進,總體上是歷史的方向和潮流。與時俱進、趕上時代,是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強大動能;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是增強文明發展生機活力的必要條件。因此,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必須大力弘揚創新精神,下決心解決妨礙創新的各種體制機制和觀念問題。二是保護與建設的關系。中華文明的發展,留下了大量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現代化要求發展,人民生活要求改善,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必須妥善保護。建設的理念、規劃的制定、空間的布局、技術的采用等要體現發展與保護、繼承與創新的統一。三是一體與多樣的關系。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不僅擁有56個民族,而且擁有豐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必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注意保護中華文明的多樣性,尊重和發展各民族、各地區的文化特色,加強各種文化的交流和交融。四是中國與世界的關系。中華文明的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文明的發展也離不開中國。中國越是發展就越需要以更加自信而謙和、更加坦誠而理性的態度,與世界對話,向世界學習,加強與外部世界的溝通和交流。
摘編自《學習時報》
【張凌寒:平衡發展和安全,統籌謀劃《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設計】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凌寒表示,人工智能立法是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的綜合立法,承載著“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設計既應注重“治當下”,還應兼顧“謀長遠”,具體制度的設計,需平衡發展和安全,對發展需求和安全隱患均予以考慮和回應。第一,確立“立總則,留接口”的總體框架。《人工智能法》應確立“總則式”的框架體例,定位為人工智能治理的提綱挈領制度;《人工智能法》要“留接口”解決容量問題,處理領域立法與通用立法,處理現有制度與未來發展。第二,設定合理的分類分級認定規則。我國可考慮建立關鍵人工智能特殊監管制度,在人工智能一般監管要求基礎上,實行重點監管,并可以與我國已有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實現對接。立法既應與已有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制度對接,也應從重大權益影響角度進行制度覆蓋,并對未來可能造成系統性生存性風險的人工智能治理予以回應。第三,完善人工智能動態監測、預警、響應機制。如,國家設立人工智能專家委員會,定期通報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部署和應用;再如,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的研發者、提供者應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事件決策和處置流程。第四,對當下和長遠發展的人工智能治理共性問題做出制度安排。從當下來看,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的緊張關系成為世界各國立法面臨的難題,基于我國當下“世界領先的追趕者”角色,立法應盡快協調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長遠來看,通用人工智能初現端倪,《人工智能法》宜預留通用人工智能的規制條款,對于未來可能出現的非限定任務的、多領域通用的強大人工智能系統設置更高的安全規范。第五,根據現行技術產業發展階段探索新型監管制度。為支持人工智能創新發展,相關部門可以探索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監管的試點機制,設定監管試點技術的準入條件、試點范圍與期限、試點的運行規則等,明確試點目的、定期與試點企業展開技術交流和治理經驗共享。
摘編自《北京日報》
(光明網記者 趙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