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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只有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才能集思廣益,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有機統一起來,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民群眾的意愿。作為民主立法的重要體現,開門立法不僅是現代民主國家在立法程序、立法形式上的客觀要求,是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立法領域的具體落實,也是確保各項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大力建設基層立法聯系點,積極探索開門立法的具體方式,許多來自基層的民情、民意、民智在法律中得以體現。
然而,開門立法“遇冷”的現象在各地還時有發生,低參與問題仍然較為普遍。開門立法究竟應當怎么“開”?“民聲”如何更好地進入國家立法?這需要從立法的各個環節加以完善,讓開門立法做到“真開門”“全開門”“常開門”,將開門立法的實踐轉化為高質量的立法成效。
立法前要問需于民。當前,開門立法的一個主要做法是將即將出臺的法律法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這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我們不能將開門立法簡單等同于此。在當前開門立法的實踐中,有以下問題要引起重視:一是存在“群眾不知”的情況。如果不經過廣泛深入的宣傳,不少群眾不知道立法機關的規劃、計劃和項目,不明白自身利益和立法之間有無重大關聯,也就缺乏參與的積極性。要使人民群眾有序有效參與到立法過程中,就必須依法保障公眾對立法信息的知情權,保障立法信息依法向公眾全面準確無遲延公開。立法信息如果不公開、慢公開、少公開,公眾對立法情況不了解、不掌握、不清楚,就可能造成“走過場”形式化參與,或者“走極端”不理性參與的情況,這都不符合民主立法的要求。二是存在“群眾不能”的情況。開門立法面臨的難題之一,就是如何實現平實語言與法言法語之間的互相轉換。既要讓復雜問題簡單化、讓群眾聽得懂,也要將群眾建議轉化成法言法語,從而有利于建議更好地被采納。法律雖然與生活息息相關,但也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邏輯縝密的法律用語如果沒有詳細的注解和說明,一般人可能難以理解其中的含義,也就無法真正參與其中,更不用說發表真知灼見。三是存在“群眾不想”的情況。有的群眾顧慮建議內容的有效性,有的群眾對法律法規與自身權益關聯度的認識不足等,導致參與立法的積極氛圍不夠濃厚。
對此,開門立法的覆蓋環節應當進一步提前,在立法的準備階段,即為正式立法提供或創造條件的立法預測、確定立法項目、開展可行性論證等環節,就要強調問需于民。例如,在立法工作啟動前,主動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項目,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委托調研、座談聽證、調研問卷等活動,深入了解人民群眾的立法訴求,對通過來信來訪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予以充分研究考慮。無論是征集立法項目,還是開展立法項目的篩選論證,都應當對群眾的立法意愿予以充分關注,將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作為確定立法規劃計劃的重要參考依據。又如,立法機關在立法前應對立法項目、規則等內容予以依法公開,并盡量找到“法言法語”和“民言民語”的契合點,促使公眾了解自身責任和權利,及時掌握立法信息,培養參與立法的習慣,讓每一部即將出臺的法律法規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切合發展實際、契合時代要求。
立法中要問計于民。法律法規的制定階段包括起草、調研、修改、審議、表決等環節。這是立法最重要的階段,也是目前開展開門立法的主要階段,各種做法相對成熟和完善。下一步,要在繼續深化、精細化和規范化上下功夫,持續暢通人民群眾的參與渠道。
一是在立法程序方面,健全開門立法工作機制。無論是面向一般公眾的立法征求意見,還是面向特定群體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都要注意發揮利害關系人在立法中建言獻策的作用,讓群眾代表與立法機關代表、法律專家等進行充分交流,力戒形式主義,細化會議議事規則、信息整理和反饋等程序,著力克服部分參與、片面參與和形式參與的問題。二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充分發揮全媒體作用,讓到不了現場的群眾也可以通過手機、電腦,從網站、公眾號等渠道參與相關問計活動。通過面對面、鍵對鍵、屏對屏的方式拓寬開門立法的廣度,盡可能減少民意表達的中間環節,縮短信息傳輸距離,確保每一項法規制度都能充分討論、達成共識。三是在調研過程中重視群眾參與。近年來,各地人大常委會注重發揮人大代表的專業特長,積極組織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制定的全過程。例如在履職平臺征求立法建議、組織人大代表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等。應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深入基層、靠近群眾的優勢,在法規調研、起草、修改、審議等環節,廣泛征集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使立法工作順民意、合民心。
立法后要問效于民。開門立法不應當只開一時、開一陣。法律法規實施后的修改完善階段,包括立法后評估、地方性法規清理等內容,既是對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檢測的過程,也是立法工作者進行自我檢查、自我解剖、自我監督、自我完善的過程,是立法工作的延伸。如果立法機關關起門來搞“評估”“清理”,難免有“自說自話”的局限。應當向人民群眾敞開大門,拓寬監督評估的參考系數和認知視角,對已經公布實施的法律法規適時進行多方“會診”。
推動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在立法后應做到“常開門”,不斷提高法律法規的效能。一是制定立法意見征求反饋的長效機制,讓群眾不論在征求意見時還是在法律法規公布后,都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立法機關要認真予以研究,無論采納與否,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時限明確告知公眾,并說明理由,合理意見應當作為法規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據,讓人民群眾感覺到不僅有說話的權利,而且還能發揮實際作用,提高參與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實效性。二是將公眾參與體現到立法后評估之中,在執法檢查、調查視察、專家論證等各評估環節充分吸納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跟蹤問效”,評估法律法規執行是否到位、能否適應新要求、是否要作修改,確保法律法規執行不落空、不走樣。(宋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