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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臺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
臺灣自古屬于中國,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歷史經緯清晰、法理事實清楚。
臺灣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是中華民族的不幸。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中國逐步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華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難。日本曾侵占臺灣長達50年,中國人民經過艱苦卓絕的抗日戰爭,取得了最后的勝利,收復了失地臺灣。臺灣同胞歡欣鼓舞,慶祝回歸祖國懷抱的偉大勝利。由于中國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陷入長期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也絕不允許分割,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地位從未改變也絕不允許改變。
中國對臺灣的主權,有著堅實的法律基礎。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就昭告各國,中國政府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一切涉及中日關系的條約、協定、合同,并宣布將收復臺灣。1943年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把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臺灣歸還中國,這些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構成了戰后國際秩序的組成部分,也奠定了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的法理根基。1945年8月,日本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中國政府收復臺灣、澎湖列島,重新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在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情況下的政權更替,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就包括對臺灣的主權。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充分反映、鄭重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乃至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均予以恪守,堅持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不承認臺灣當局所謂在國際上的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莊嚴宣告:“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國家安全法》也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一個中國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奉行。世界上183個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遵照國際法和一個中國原則,與中國政府就臺灣問題達成正式協議或諒解,承諾不與臺灣建立任何官方性質的關系。美國、日本等國也在此列。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臺灣地區沒有任何根據、理由或權利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原則上臺灣也無權參加。至于臺灣參與民間性質的國際組織問題以及與中國建交國同臺灣通航問題,也都必須依據一個中國原則,根據中國政府與有關方面達成的協議或諒解作出安排。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并不影響臺灣同胞從事民間對外交流活動,并未影響臺灣正常的經貿、文化活動的需要。中國政府保障臺灣同胞在國外的一切正當、合法權益。
任何歪曲事實、否定和挑戰一個中國原則的行徑都將以失敗告終。在中國共產黨的引領推動下,70多年來特別是兩岸隔絕狀態打破以來,兩岸關系獲得長足發展。但一個時期以來,臺灣民進黨當局加緊進行“臺獨”分裂活動,勾連外部勢力不斷進行謀“獨”挑釁。外部勢力干涉是推進中國統一進程的突出障礙。美國一些勢力出于霸權心態和冷戰思維,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背信棄義,虛化、掏空一個中國原則,變本加厲推行“以臺制華”。特別是一段時間以來,美國蓄意歪曲挑戰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炒作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鼓吹支持臺灣參加聯合國會議和活動,把臺灣當作遏制中國發展進步、阻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棋子,侵蝕聯合國根基,踐踏國際法原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別國內政等重要原則,是現代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基石。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神圣權利,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不容外部勢力干涉。
“統則強、分必亂”,這是一條歷史規律。中華文明的統一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華民族各民族文化融為一體、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決定了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共同信念。臺灣問題因民族弱亂而產生,必將隨著民族復興而解決。新時代新征程上,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包括臺灣同胞在內全體中華兒女的大團結大聯合,就一定能夠粉碎任何形式的“臺獨”分裂和外來干涉圖謀,就一定能夠匯聚起促進祖國統一和民族復興的磅礴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