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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鈄曉東(浙江大學法學院、新時代楓橋經驗研究院教授)
邁向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與生態文明演進交匯的新時代,以“楓橋經驗”賦能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構建具有兼容性、系統性和實效性的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無疑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內涵之一。
新時代賦予“楓橋經驗”新任務
一是回應基層法治建設需求。從基層矛盾就地化解到推進基層法治能力現代化,“楓橋經驗”初心未變,即以人民滿意為導向,依靠群眾、集匯眾智,及時回應群眾訴求。滿足群眾的需求,也是推進當前基層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
二是破解基層法治建設難題。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軌道上保護群眾切身利益、破解基層法治建設難題,是“楓橋經驗”歷久彌新的課題。我們要破解這一難題,從而最大程度獲取群眾認同和積極參與,為基層法治破難攻關匯聚強大合力。
三是激發基層法治建設群智。新時代“楓橋經驗”助力基層法治,仍需扎根基層,將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組織決策部署與基層法治建設有機結合。“楓橋經驗”能持續彰顯卓越的社會治理效果,關鍵在于聚群力以激群智。
生態文明法治深化基層法治內涵
首先,生態文明法治拓展了基層法治理念。生態文明法治不僅對基層法治提出新要求,更為基層法治注入新理念。以往的基層法治多限于人與人利益關系視角桎梏,生態文明法治則要求面向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將視角拓展至人與自然矛盾關系調整。
其次,生態文明法治提升了基層法治標準。面向“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生態文明法治對基層法治提出更高標準。由此,基層法治不限于創造富足的物質精神文化,更要承擔保障環境民生、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法治使命。
再次,生態文明法治豐富了基層法治領域。除傳統領域外,基層法治須將生態文明法治作為重要領域構成,并為其匹配相應的法治理論、政策法規、體制機制,推進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目標實現。
最后,生態文明法治優化了基層法治成效。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對基層法治建設成效有著高層次需求,要求塑造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樣態,描繪出高水平保護、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時代圖景。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功能延伸
一方面,以核心要義凝聚群體共識。“注重發動和依靠群眾”是“楓橋經驗”的核心內涵,是“楓橋經驗”的精髓與靈魂。這對于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亦是寶貴財富。“注重發動和依靠群眾”的“楓橋經驗”不僅有助于在基層生態治理中形成廣泛共識,而且可以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為生態文明法治匯集力量,推進構建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
另一方面,以目標引領激發群智共治。“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主體對客體的認可程度,決定其在與該客體發生聯系時的主觀態度。在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過程中,因人民群眾的不同認知會產生不同行為,進而帶來不同效果。因此,我們要充分發揮“楓橋經驗”激發群智共治的功效,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效能,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積極助力。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視域拓展
首先,生態文明法治對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出新課題。從邏輯上而言,建設生態文明法治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具有適配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能自發融合。事實上,既有經驗與新生價值的融合,不僅需要在實踐中反復調適,還須有與之相適配的觀念和理論為支撐。這也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中,如何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的新課題。能否對此作出科學解答,不僅關系到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成效,也關系到“楓橋經驗”的具體落實。
其次,生態文明法治使新時代“楓橋經驗”彰顯新價值。在工具價值層面,體現為促使治理行為抓早、抓小、抓源頭,使得治理成本更低、流程更短、質量更高。在目標價值層面,體現為助力獲得更高質量治理成果的目標達致,而這取決于對“楓橋經驗”理解適用的價值構成。在生態文明價值目標指引下,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新價值勢必因生態文明法治新領域的拓展而得以彰顯。
最后,生態文明法治為新時代“楓橋經驗”拓展新方法。生態文明法治不僅明確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方向,更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拓展了方法思路。在方法論層面,整體性與系統性協同共治的方法,無疑為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供了新路徑。
構建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
第一,要呈現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的兼容性,為融合新時代“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奠定基礎。中國自主知識體系“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在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同時,蘊含巨大發展動能。“楓橋經驗”是中國基層治理自主知識的典型樣板,具有本土性、自主性和知識性。而生態文明法治則強調,立足本土自然資源稟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法治樣態,既囊括經濟與環境衡平,亦強調代際環境公平與可持續發展。構建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既要與 “楓橋經驗”相銜接,亦要彰顯生態文明法治統合過往成果、指明未來方向的功效,從而實現兩者相融合。
第二,要把握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的系統性,為融合新時代“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明確使命。要構建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須從多維度把握其系統性,進而明確其具體任務和使命。知識體系是知識的體系化,根據知識在體系中的不同作用,可將其分為以下幾種:有關價值的知識,即知識體系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有關原則的知識,即宏觀層面上知識體系的運用準則;有關規則的知識,即具體情境中知識體系的運用方法;有關概念的知識,即構成知識體系的基礎單位。因此,要實現新時代“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融合,構建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就要在價值層面統合兩者的核心價值,在原則層面兼容兩者的指導原則,在規則層面打通兩者的規則模式,并形成與上述內容相匹配的概念體系。
第三,要聚焦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的功能性,為融合新時代“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夯實根基。“楓橋經驗”強調在基層治理中堅持群眾路線、就地解決問題,生態文明法治則立足于經濟與環境價值衡平、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的功能定位,應是借助“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融合,力求在法治軌道上預防化解復雜的生態環境矛盾糾紛,提升基層生態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切實回應生態文明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需求。明確這一功能定位,才能讓中國自主的基層生態治理知識體系成為融合新時代“楓橋經驗”與生態文明法治的載體,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供充分智力支持,彰顯“楓橋經驗”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新時代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