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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薄文廣(南開大學濱海開發研究院副院長)
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我們黨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重要體現。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在質與量上不斷提高。當前中國已是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仍然較為明顯。推進我國區域協調發展以及共同富裕,亟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區際利益協調機制。筆者認為,完善的區際利益協調機制應包含協調主體、協調內容、協調手段三方面。
協調主體即區際利益協調機制運行過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關者,不同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業、居民、以及社會組織等)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約束。中央政府作為區域協調發展的總推動者,以實現國家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制定國家層面總體發展戰略推動區際利益協調。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控制本地的經濟發展影響區際利益關系格局,是區際利益協調的關鍵主體。企業和居民是微觀的利益相關者,受到區域協調發展的影響,并同時作為市場力量,通過人力資本、產業結構等影響區域發展,是利益協調的微觀主體。社會組織作為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之外的力量,在區際利益協調中也應發揮積極作用,確定并正確區分各協調主體是進行區際利益協調的開端,后續協調均需根據協調主體的利益訴求進行。
協調內容是對區際利益協調機制的分解細化。將區際利益協調過程按順序分解為一系列小程序,并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機制,細化機制的構建使得利益協調有章可循,從而保障利益協調過程的規范性及最終的有效性。
這些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完善利益表達與訴求機制,即能夠讓相關利益主體能充分表達自身的利益并知曉其他主體的利益訴求,其關鍵在于給予各利益主體公平而充分的利益訴求表達機會,尤其應注重給予弱勢地區和群體的足夠話語權。
完善利益協商與協議機制,即各利益主體就針對某一具體事項各方表達的利益訴求進行反復溝通與磋商,最終就各方如何進行怎樣的利益協調達成最終達成共識并簽署協議。
完善利益分享與補償機制,這是區際利益協調機制的核心,其中利益分享機制主要通過受益者利益的分享與分成,增強增長極地區的擴散效應,拉動周邊經濟增長,補償機制通過對受損者的利益補償,實現利益再分配,最終實現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利益分享與補償機制由于其重要性,制定時除了方式手段,對利益分享與補償的內容、標準、對象、金額等都需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對于目前國家糧食主產區以及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這兩類地區與落后地區具有較大重疊性),應該加快完善收益地區與上述地區之間的橫向生態補償。
完善利益協調監督機制,各利益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監督機制可以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從而保障協議的實施效果和預期結果的實現。
完善利益糾紛解決機制,各利益主體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因預期的變化或意外事件仍會采取不合作策略從而導致利益糾紛,利益糾紛解決機制應依照明確的原則和程序性公平、妥善地解決糾紛。
完善動態評價與反饋機制,即對利益協調過程進行跟蹤,對利益協調結果進行評價,并及時反饋評價結果以對機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性意見。
協調手段主要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在行政手段上,當前對于跨區域事務,各地方政府廣泛通過簽訂行政協議對多領域事務進行協商。為更好推進協商,可考慮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總體上的區際利益協調,并在國家層面與省級層面之間增設區際間協調管理機構,負責超越省級范圍的利益協調,促進資源在更大市場范圍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
在經濟手段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注重通過市場機制引導政府企業等利益主體采用經濟手段實現區際利益協調。當前為縮小發展差距,我國通常采用縱向的中央向落后地區傾斜的財政政策,通過轉移支付、價格補貼等對欠發達地區進行直接補償。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有時無法充分了解各利益主體的實際情況。因此應加快構建區際間的橫向補償機制以協調區際利益,讓各利益主體實際參與協調過程,通過談判達成共識,采取更符合實際情況的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利益受損方進行有效補償。
在法律手段上,我國現行的區際利益協調仍依賴于政策規范,區域規劃、行政協議、組織機構等均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通過行政權威來實施和運行,缺少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和保障。建議采取“綜合立法—單行立法”相結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結合方式,將區際利益協調機制納入法律規制范圍,以法律法規規范區際利益協調各環節以及協調手段的運用,同時通過國家強制保障對區際利益協調全過程提供法律支撐,從而加快完善區際利益協調機制,推動我國區域協調發展以及共同富裕的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