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自貿區綜合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朱煜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分別是第二版全國適用、第五版自貿試驗區適用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2018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在全國負面清單開放措施基礎上,在更多領域試點取消或放寬外資準入限制。總體來看,自貿試驗區的負面清單比全國的負面清單開放力度大,不僅縮短了清單長度,更重要的是推動了一些重點領域的開放,比如農業領域、采礦領域、文化領域、增值電信領域。
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牽一發動全身”的根本性變革,開放模式從準入階段改變后,對后續環節的商事登記、投資審批、企業服務(包括稅收、信貸、跨境金融服務、產業政策的國民待遇)等管理理念和監管行為提出新挑戰,擴大對外資開放的同時,無形中倒逼政府管理模式的轉型。因此,外資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僅是開端,還需圍繞負面清單深化準入后環節的配套改革,推動外資體制改革系統集成。
一要充分做好各類負面清單的銜接。我國目前正實行的負面清單不止一種,需做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則銜接和備案系統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對負面清單文本的行業分類、具體條目宜用國際通行標準,形成完整的市場準入清單管理體系,避免政策碎片化導致文本搜索、解讀時間成本高。
二要大力推動“證照分離”和“照后減證”改革,解決外資準入后準營的效率問題。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是企業進入市場、獲準營業的“兩道門”。目前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已完成“多證合一、先照后證”階段性任務,但企業經過注冊登記后拿到營業執照,還是要辦理相關許可證才能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需加快“證照分離、照后減證”改革步伐,推動“審批與監管分離”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將更多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后置審批事項集中起來,由行政審批局統一行使一級地方政府的所有審批權力。同時按取消、備案、告知承諾、強化監管分類列出涉企證件清單。
三要放權、簡政、服務“三管齊下”,攻克投資審批制度堡壘。目前,我國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兩種管理方式,對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實行核準制。這種注重事前審批的管理模式既創造了尋租空間,也滋生了大量投資審批中介服務環節多、效率低、收費亂和壟斷性強等現象。因此,投資審批制度成為了投資領域改革的堅硬堡壘,也成為了外商感知國內營商環境優劣的直接渠道。需按內外資同等待遇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企業投資審批事項,規范投資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精簡投資項目前置審批流程,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進一步提高核準流程標準化、信息化和可預期性。
四要結合金融開放進程,突破外商直接投資的跨境資金流動障礙。投資往往伴隨大量資金流動,吸引高質量外資對當前的外匯管理制度、資本項目可自由流動、人民幣國際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對外資而言,在華經營的利潤轉移便利性是其投資的重要因素。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除了放寬股比限制、業務范圍、高管要求外,也需針對外資迫切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和資本流動穿透式監管模式,探索長臂管理的本外幣跨境流動實時動態監測監控機制,試點限額內資本項下自由流動,加快跨國公司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集中收付等跨境人民幣業務復制推廣工作。
對外資具有含金量的開放措施,是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產業在準入階段利用負面清單加以限制和禁止外,準入后對外資企業在信貸額度、產業政策補貼、科研資助、技術轉讓、知識產權保護、市場運行監管等方面需給予完全國民待遇,對國企、民企、外企“一視同仁”。
面對我國要素成本提升和外資“高端回流、低端分流”轉移趨勢,龐大的市場固然是重要的引資優勢,但更需通過制度創新提升我國營商環境對外資的吸引力。這才是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提升利用外資水平的內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