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浙江大學民生保障與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何文炯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方案。此次改革中,社會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職能,國家給予了特別關注。其中有多項改革措施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從全球范圍看,各國在二戰后對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各國治國理政的重要一部分,社會保障治理水平也成為了衡量現代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之一。伴隨過去四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逐步邁向成熟。以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為標志,我國社會保障治理現代化迎來了新起點。
社會保障項目眾多,涉及人群廣泛,高效的治理機制是社會保障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推進社會保障治理現代化,需要健全的法治保障、科學的制度設計、合理的運行機制和群眾滿意的經辦服務。各主體在一定規制之下發揮積極性,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形成公平、高效、可持續的制度運轉體系。此次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圍繞優化各部門社會保障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展開,具體措施包括: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隸屬關系等。與此同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稅務部門的社會保障職能相應得到調整。必須看到,本次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是在充分總結多年來社會保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標志著政府下決心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的諸多突出矛盾,體現了國家社會保障治理理念的成熟。從中國社會保障發展的歷史進程考察,深化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將為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立柱定架,是推進國家社會保障治理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
以此次機構改革為契機,在新時期推進社會保障治理現代化還有以下新期待。
一、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國家行政機構職責的重新劃分,要求社會保障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做出相應的修改,這是完善社會保障法制的重要契機。最近十多年來,通過總結改革探索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和各項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提高了社會保障治理水平。但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仍然不夠完善,有的法規存在缺陷,還需要進一步修改。
例如,社會救助是歷史悠久的社會保障項目,在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擔當兜底之責,但目前僅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這一臨時性法規,權威性不足,與社會救助制度的地位不相稱,與社會救助事業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因此,建議把《社會救助法》作為重要的立法項目。這部法律應當明確在社會救助中的政府責任、財政來源、執法主體和救助對象,明確其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規范,并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又如,《社會保險法》需要修改,明確社會保險新的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統籌層次、經辦服務體制及機構性質定位、監督體制及社會監督機制設計,修改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及其調整機制、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個人賬戶相關規定,確立社會保險精算制度,實行社會保險精算報告制度。此外,《軍人保險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有必要進行相應修改。
二、優化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行政機構職責的重新劃分,將有助于社會保障制度朝著更加公平、更為科學的方向深化改革。具體來看,要根據“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風險保障需要,完善社會保障項目體系;按照權責清晰、保障適度的原則,優化社會保障制度設計。養老金方面,讓基本養老金回歸“保基本”的職責,確保各群體年老之后具有購買基本生活資料的能力;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向統收統支的全國統籌過渡。醫療保障方面,完成新農合與城居醫保制度整合,并鼓勵探索建立全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政策銜接機制;在降低制度運行成本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探索參保病人個人負擔封頂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逐步縮小乃至取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增強互助共濟性和基金使用效率。社會福利方面,逐步提高軍人和婦老幼殘等特殊群體福利水平,建立完善生育津貼制度、兒童津貼制度和老年照護服務補助制度,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就業保障方面,加強就業幫扶,增強就業創業激勵,提高勞動參與率和就業質量,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工傷保險等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最后,需要進一步明確基本保障項目的定位,堅守“保基本”的原則,為職業年金(含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互助合作性保險等補充性保障發展留出空間,促進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建設。
三、改進社會保障運行機制
國家行政機構職責的重新劃分,有助于提高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效率。基于確保國民基本風險保障權益的目標,引進效率原則,改進社會保障運行機制,千方百計降低制度運行成本;以有限資源為社會成員提供良好的社會保障,實現社會保障制度長期持續健康運行,服務國家長治久安。
參保方面,在全民參保計劃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機制,制定旨在提升家庭功能的社會保障政策。
籌資方面,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規則和社會保險費率,規范繳費行為;理順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征收優勢;明晰各級財政的社會保障責任及其投入方式,健全社會保障預算,落實社會保險費補助,建立基金兜底責任機制;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提高投資回報率;健全劃轉國有資本、轉入國有資產收益、轉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轉入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籌資機制。
待遇給付方面,加強制度間的政策協調,控制和縮小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障等項目的群體間待遇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協調殘疾人和失能老人等群體的福利政策,避免重復享受、資源浪費現象。
治理機制方面,加強政策協調和部門協同,實現資源整合和資源共享,繼續使用并擴充社會保障卡功能,防止因部門職能調整再另起爐灶而浪費資源;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精算平衡機制;創新社會保障服務供給機制,擴大社會保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項目;健全與疾病、工傷、生育保障相關的醫藥衛生服務,完善失能老人和殘疾人照護服務以及各種扶老助殘服務的定價機制和談判機制,支持服務供給方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四、提高社會保障經辦服務水平
國家行政機構職責的重新劃分,將有助于社會保障經辦服務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并將其與現代社會治理的先進理念有機結合起來,著力實現“四化”。
一是流程科學化,即按照邏輯嚴密、簡約高效的原則,再造社會保障經辦服務流程,提高科學化程度,同時推進“互聯網+經辦服務”,力爭“最多跑一次”以方便群眾。
二是服務精細化,即以需求導向,提供精準服務,在充分了解參保人員和各類服務對象需求的基礎上,形成有效的服務方案,包括部分個性化的服務。
三是隊伍專業化,即把社會保障經辦服務當作一門專業,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培育足夠數量的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并有慈愛之心的經辦服務人員,給予合理的薪酬、有效的保障和良好的發展通道,使之能夠穩定、持續和熱情地工作。
四是手段智能化,即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服務精準度并降低服務成本,加強數據整理和挖掘,開展智能審核和大數據分析,并用于制度政策設計、重大決策和個性化服務方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