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 陳邦達
醫療損害鑒定是確定醫療糾紛責任的關鍵證據,也是化解醫患矛盾的重要依據。但在實踐中,專業性和中立性的失衡、鑒定機構的良莠不齊、鑒定程序的不完善,加劇了醫療損害鑒定的不信任感,直接影響到部分醫療糾紛解決的效果。
一方面,醫療鑒定是在醫療損害侵權糾紛發生后啟動的事后判斷,是一種回溯性活動。通常情況下,醫療鑒定需要判斷診療行為有無過錯,還要審查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認定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等,涉及了復雜的醫學內容。在具體的過程中,損害鑒定需要根據鑒定人經驗、醫患陳述等內容作出評價,很難完全排除主觀因素干擾。
另一方面,由于鑒定專業性強,鑒定機構與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故醫療診斷行為與鑒定實施活動有時難免不為患方所理解。同時,目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是一個以醫學會主導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以司法鑒定機構主導的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并存的局面。前者容易引致“醫醫相護”的非議;后者雖能滿足患方對鑒定中立的愿望,但相關鑒定機構魚龍混雜,特別是有的鑒定機構接受當事人單方委托,更難以保證公正性。
此外,按照慣例,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涉及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實踐中,如何確定“主要學科”容易產生爭議。而主要學科專家的確定,往往影響鑒定結果。此外,異地委托鑒定也存在爭議之處。有些案件選擇醫學會鑒定組成員時,可供選擇的醫生幾乎來自同地區、同學科,由于圈子小,難以徹底做到回避。
有鑒于此,提升醫療損害鑒定的公信力,有必要從以下環節入手加以改善:
改變“醫學會說了算”的損害鑒定體制。由于醫學會組織的鑒定專家多是由醫療衛生系統的醫生構成,與涉事醫療機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容易產生“醫醫相護”的弊病。司法鑒定機構雖然具有第三方地位,但存在參差不齊、市場化運作等弊端。因此,醫療損害鑒定必須重新整合,允許醫學會與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鑒定,由國家授權的機構統一管理,建立全國統一的專家庫。
強化司法鑒定機構的質量監管。目前,司法鑒定機構的水平存在兩極分化、參差不齊的問題,機構和鑒定人的準入門檻不高,不當的市場利益導向甚至成為一些鑒定機構運作的唯一動力。為此,有必要進一步改造醫療損害鑒定制度。應統一行業準入條件、鑒定人名冊登記、鑒定程序、鑒定標準以規范執業活動;應健全司法鑒定準入和退出機制,淘汰不良的鑒定機構,全面提高機構鑒定質量和行業公信力。
規范鑒定選任程序,適度實現異地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選任程序應當透明。特別是,鑒定機構的選擇需遵循雙方合意優先的原則。同時,有必要適度實現異地鑒定。已有實踐證明,這有助于提高鑒定的公信力。因為糾紛發生地的醫學會往往和涉事醫院存在較多聯系,通過異地委托鑒定可避免“瓜田李下”。
實現醫療損害鑒定信息對稱,提高鑒定程序的公正透明。通過聽證會讓醫患雙方有質證的機會,雙方對鑒定材料無異議的才提交鑒定。鑒定過程中依據的技術規范、鑒定標準、據以認定的事實和檢驗報告要向雙方公開。鑒定意見涉及的專業性強,對事實的證明力大,而患方通常是醫學的門外漢,可以通過聘請專家輔助人提供技術咨詢。
訴訟中應當理性啟動重新鑒定。根據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對鑒定不滿意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為防止低水平的重復鑒定,實施重新鑒定的機構級別應當不低于初次鑒定的機構。由于醫療損害鑒定具有回溯性、復雜性和主觀性,因此不同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難免有偏差。重新鑒定必須嚴格把關,限于雙方有證據證明原鑒定材料有錯、標準有誤、程序違法等情形,并盡量聘請專人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探索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新手段。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它能消釋醫患雙方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對避免重復鑒定有一定的幫助;它能發現鑒定程序和方法的瑕疵,通過雙方質證和鑒定人回答發現鑒定意見的瑕疵; 它能增強鑒定意見采信的程序正當性。目前,醫學會鑒定專家組基本上是不出庭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出庭情況也不太令人滿意。今后,應探索遠程視頻等方式消除鑒定人出庭的顧慮、降低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