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陽
2016年6月,李某在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茶葉,茶葉包裝上顯示“國內領導品牌”。李某認為,其宣傳“國內領導品牌”的意思就是“國內最好的品牌”,誤導消費者購買,涉嫌虛假宣傳,違反國家規定,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退款以及價款十倍賠償。庭審中,超市答辯稱“國內領導品牌”是對供應商的客觀描述,不是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最后法院認為涉案食品包裝說明不存在“誤導”及“虛假”情形,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誤導”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不正確的引導。“誤導”在我國立法中無明確認定標準,與之相類似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規定,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此法條可以作為參考。
一是,虛假的信息陳述產生不正確的引導。如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若經營者宣傳食品具有醫療作用則是做虛假陳述。
二是,真實的信息陳述產生不正確的引導。不僅虛假信息可能產生誤導,對真實信息的理解錯誤也會產生誤導。如“傍名牌”的食品“大白免”“康帥傅”等。經營者可能將食品包裝成類似于馳名商標品牌產品,食品包裝信息是真實的,但是會誤導消費者購買。
三是,不完整的信息陳述產生不正確的引導。食品領域,不僅虛假陳述、“真實的誤導”會侵害消費者權益,不完整的信息陳述也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如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對“誤導”認定還要以一般社會認知和日常生活經驗為基準,對過于夸張的說明、宣傳不應當認為是誤導。就本案來說,一方面涉案商品在包裝、說明中并沒有使用“第一”“最好”等詞匯,并未違反廣告法等強制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從社會一般認知來說,涉案商品在社會上存在相應知名度。綜合考察,涉案商品包裝、說明并不存在“誤導”情形。(孟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