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小星
摩拜、ofo等不同品牌的共享單車幾乎遍布街頭巷尾,解決了公共交通體系長期以來“最后一公里”接駁的難題。但是,因為個別人對公共事務缺乏基本的自律,加之共享單車的興起影響了某些人的可得利益,導致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私占、損毀等問題頻發,這些問題不單關乎道德,也觸及了法律的界限。
亂停亂放詬病最多
共享單車受到廣泛歡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使用便利,具體表現包括共享單車是無樁停放,但這也間接帶來了目前共享單車被詬病最多的問題——違法占道、亂停亂放。
前不久,門頭溝區近百輛共享單車因不當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繳至特定區域,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后經多方協商這些單車均被經營商取回并重新投入使用。近日,朝陽區龍源創意文化園內也發現有近300輛共享單車被集中停放在一處小院內,據園區負責人表示,共享單車被扣都是因為在園區內亂停亂放,影響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園區約談了摩拜和ofo的相關負責人,后摩拜派專人在院內巡視,而被扣的單車也陸續被運走。單車被清理、收繳的現象并不只在北京發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發生過類似情形,原因還是亂擺亂放,影響公共秩序。
對于上述隨意停放共享單車的行為,很難歸結到運營商身上,基本都是使用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把單車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所致。對于共享單車亂停放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對隨意停放單車的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89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同時應考慮到使用者停放單車的位置,以及停放時的主觀想法,是基于故意還是疏忽大意等情況,通過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規制。
私占單車五日拘留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現是為了方便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從文義解釋來看,共享單車所共享的并非單車的所有權,所有權理應歸于單車的運營商,其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且這種使用權是一種臨時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因此更加無權去隨意處分單車。
今年2月中旬,西城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一家底商門前停放的共享單車被人私自上鎖,民警便在隨后幾天的巡邏中多留了心。偶然發現一名女子騎行ofo共享單車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鎖將單車鎖在門口。經調查發現該女子就是店鋪的老板,公安機關因該女子的私占行為對其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無獨有偶,2月下旬,北京火箭軍總醫院的兩名護士也因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想要一直據為己用,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天。
可以看出,上述私占行為均系使用者給共享單車私自上鎖、非法占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喪失了收回押金的權利。但凡注冊過共享單車的人都知道,使用單車之前必須向經營商交納一定的押金,摩拜單車的押金為299元,ofo單車的押金為99元。使用者以單純使用為目的的上鎖行為,雖然在性質上難以被認定為盜竊,從財物數額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為侵占罪(侵占罪的數額起點為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具體數字根據各省級經濟狀況自行規定),但根據租賃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單車的情況下,運營商可以不退還其相應的押金。同時上鎖的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經營商的財產權益,因此在經營商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考慮到共享單車的公共屬性,私占行為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營商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上述兩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對使用者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并不嚴格,可謂小懲大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為的前提都是發生在合法租賃單車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并未處在合法用車的過程中,經營商不具備以押金約束行為人的手段,對于行為人的上鎖私占行為,可以定性為“盜竊”,輕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前所述),重則構成犯罪。
損毀單車嚴重將觸刑
這個月,本市發生了首例ofo單車用戶因主動保護共享單車而受傷的事件。市民張女士稱,其在本月10日騎行共享單車至西直門公交站臺,恰逢一男一女準備使用附近的另一輛小黃車,但該車的信息被人涂改,導致該男子不能使用。于是該男子就用手拔輪胎氣門芯,用鑰匙撬車胎,并念叨:“最好誰都別用了!”張女士上前進行制止,但被該男子毆打。幸好張女士接受醫院治療后身體并無大礙,警方目前已介入。像這樣因無法使用單車、激情損毀車輛的使用者絕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單車壞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慘遭“毒手”,被扔進水溝、卸車輪、剪鏈條等現象屢見不鮮。
對于上述單純對單車進行惡意破壞的行為,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是“故意損毀公私財產”,而對于此種行為的處罰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而情節更為嚴重者,則可以適用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延伸閱讀
盡快建立投訴平臺
共享單車作為新生事物,就如此前的網約車一樣,在企業經營模式、有關部門監管等方面都剛剛起步。建議建立共享單車行業的準入機制,嚴格審查企業資質,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將不合格、不負責任的企業從行業中剔除出去。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將用戶的使用數據、信用數據等提交給有關部門,以完善社會個人信用體系,對將共享單車亂停放、占有、損毀等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未雨綢繆,應從政府層面出臺共享單車的法規性管理辦法,盡快啟動立法調研程序,盡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規乃至法律文件,對違規停車、損壞單車、私占單車等不當行為,都制定出更加細化和具體的操作規則。同時建立共享單車行業聯盟,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設立服務維權熱線,為舉報損毀單車等不當行為提供投訴平臺。
政府部門引領、各方面協作,對社會道德層面問題加強宣傳引導,讓使用者樹立起“與人方便、與己方便”的自律理念,營造合法使用共享單車的社會環境。(裴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