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 漲
近日,公安部發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這則新聞讓人想到前不久的地鐵打罵事件。兩名女子因為在地鐵車廂請求一名男性乘客掃碼,男性乘客破口大罵,還搶奪手機,做出腳踹等暴力行為。雖然最終這名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但車廂里不少人袖手旁觀也讓人耿耿于懷:長達幾分鐘的時間里,一個大男人滿嘴臟話、暴力相向,欺負兩名女性,為何沒有人站出來?有網友如此評論:“見義勇為,打不過是自己挨打,打得過說不定還要賠人家醫藥費。”
很多需要人們站出來的危急關頭,正是這一念頭讓一些人遲疑不前。打不過打得過,都有風險;一猶豫,就退縮了。鼓勵見義勇為,還是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后顧之憂。
凡是呼喚人們見義勇為的關頭,往往都冒著傷害自己的巨大風險。不僅過程中可能有危險,事后也可能遭報復,有時受傷住院還得自掏腰包。對此,公安部的征求意見稿做了細致規定,除明確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擔責外,還明確在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情況下,由醫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這意味著,見義勇為給自己造成損害,至少不用為醫藥費犯愁了。別小看這一進步,對鼓勵人們勇敢站出來而言,是制度上的巨大進步。
很多人不敢出手相助,還怕因為對受助人造成了損害而糾纏不清。例如在老人突然倒地時,實施救助過程中可能發生誤傷,很多現實案例中,“不敢扶”就是怕“扶出問題”自己要擔責。而這一風險,也在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被排除: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的確立,就是要鼓勵人們在危急關頭勇敢站出來,而非繞道而行。
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情一再發生,眼下法律法規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在配套措施方面,也可及時跟進。比如在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情況下,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提供多種救濟渠道。比如通過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基金,一旦發生見義勇為行為,專項基金能夠主動向見義勇為者提供幫助。此外,在一些地方,也開始推行“見義勇為保險”,由政府出資購買商業保險,專用于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高額度保障,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自古以來,見義勇為就備受推崇,在現代社會,更應用法治來保護這一道德傳統,讓見義勇為者不再左右為難,而是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張 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