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一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全面從嚴治黨,既要遵循黨內法規,又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理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內部之間的關系,用法治思維規范全面從嚴治黨。
一、堅持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黨內法規,是用以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各類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的一大頒布了第一個具有黨章性質的綱領性文件。此后,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首次提出了“黨內法規”的概念。劉少奇同志明確指出,要以黨的法規規定黨的基本原則、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新中國成立前,黨內法規建設已初具輪廓,涵蓋黨章、黨綱、黨的組織問題、宣傳教育問題、黨員和黨的干部以及黨的紀律性法規等各個方面。新中國成立后,黨內法規建設歷經曲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黨的制度建設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黨章適時進行修改,一系列關于黨的組織權限、行為程序、監督問責、黨員權利保障、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實施,初步勾畫了黨內法治建設的脈絡,并形成了黨內法制的基本框架。黨的十八大以來,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對黨內法規的認識上升到了更高層次,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的步調明顯加快,從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民主集中制建設等領域系統布局,黨內制度建設整體邁入新階段。
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既存在聯系,又有顯著區別。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都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都是治國理政的規則依據。實現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國家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普遍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適用于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其適用范圍比黨內法規的適用范圍廣,并且包含了黨組織和黨員在內的組織和個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的黨內法規體系,是黨組織和黨員工作和活動的基本規范、行為的基本遵循,是用以落實管黨、治黨、建設黨,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制度建黨原則,實現黨內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載體。堅持國法高于黨規黨紀、黨規黨紀嚴于國法,是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銜接協調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堅持國法高于黨規黨紀,要求實現黨內法規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規黨紀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遵循,體現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求,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堅持黨規黨紀嚴于國法,并非意味著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相等或在國家法律之上,而是指黨規黨紀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先進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特征,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我們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決定了黨紀必須嚴于國法,黨的紀律和規矩必須挺在法律前面。黨是肩負神圣使命的政治組織,黨員的身份決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眾。如果將普通群眾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就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容易造成“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不良后果。黨員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并不意味著不會受到黨紀的嚴罰,全體黨員不僅要守國法,更要遵黨紀。對于黨內違法違紀分子,先進行黨規黨紀的處分之后,還要對其疊加國家法律的懲處,落實“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二、法治思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思維的概念,表明了我們黨作為執政黨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堅守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方法,只有厘清、銜接和協調好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化、常態化,才能永葆黨的生機和活力。
要厘清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調整邊界。黨規黨紀的規范領域主要界定在黨內關系和黨內生活之中,超出這些領域的黨外事務及社會關系,則通過國家法律進行規范。只有明確界定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權力邊界,讓黨規黨紀和國法各行其道、各司其職,才能為二者銜接創造條件。
要不斷完善黨內法規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制定完善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一系列黨內法規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構建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要不斷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向著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目標邁進。
要努力實現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有效銜接和相互協調。在黨規黨紀的制定上,要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創新上的一大成果。要使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國家立法布局、國家未來立法規劃同步。對需要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進行雙重調整的重大問題共同調查論證,提高黨規黨紀制定的科學性、系統性。同時,做好黨內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進一步將黨規黨紀備案和清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及時修改、廢除與憲法、法律規定不相符合的黨規黨紀,避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沖突。
在黨規黨紀的執行上,一方面,必須嚴格執行黨規黨紀。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紀律嚴明是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的重要保障,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擔負起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責任,堅決防止和糾正執行紀律寬松軟的問題。另一方面,黨組織在公正適用、執行黨規黨紀的同時,要做到與國家法律有效銜接。國家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全黨上下必須模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