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
【徐鳴:構建回應性監管格局需要多元的主體參與】
徐鳴表示,構建回應性監管格局需要多元的主體參與。回應性監管理論的目標是摒棄一元的“政府監管”范式,樹立“大監管”理念,構建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合作的監管治理新模式。這種“合作”要求政府把監管權與其他社會主體分享,以此減輕政府監管機構的負擔,使政府更好應對簡政放權后的新局面。根據監管權在不同主體間的分配情況,監管治理體系總體上可以包括政府監管、行業和企業自我監管以及第三方監管三個方面,就是要把監管權讓渡給行業企業自身及第三方非政府組織。在合作型監管治理體系中,政府的主要角色不再是直接監管者,而是建構者,通過建構監管活動的制度平臺來激發和培養其他社會主體的公民精神和主體意識、提升自我監管的能力,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主體不僅僅是履行“責任”,還要成為“監管主體”。當社會個體自治能力越強時,政府需要做的就越少。
摘編自《學習時報》
【于志剛:建構網絡治理規則需堅持網絡主權】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于志剛認為,未來的網絡治理規則建構中,首先必須始終堅持網絡主權:一方面,必須立法保障我國具有獨立的管理權,防止在網絡空間管理層面受制于人;另一方面,確保在我國管理范圍內網絡空間秩序穩定和健康發展,網絡整體運行秩序符合我國的整體利益和主流價值理念;同時,加強網絡數據主權的維護。通過立法方式對在我國境內產生、流轉、儲存的數據進行管理,防控數據風險。其次,應明確網絡空間治理規則中數據的核心地位。在大數據時代,任何數據都緊密相連,呈現出整體價值,因此,未來的網絡空間治理規則有必要將全部網絡信息數據作為立法關注的核心。
摘編自《北京日報》
(光明網記者 趙偉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