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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推動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

2016-11-15 09:45 來源:解放日報  我有話說
2016-11-15 09:45:50來源:解放日報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地方立法,推動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

  ——羅培新教授在中共上海市委黨校“科創中心建設”培訓班的演講

  【思想者小傳】羅培新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耶魯大學訪問學者,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上海市領軍人才,上海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 等刊物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出版專著、譯著20余部。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關鍵一步,素有“最后一公里”之稱。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約為25%,真正實現產業化的則不足5%,與發達國家80%的轉化率有較大差距。

  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否自主決定實施轉化?是否需要報經政府批準?轉化成功之后,能否自行決定獎勵科技人員?在法理上,按照“誰出資、誰擁有”的原則,政府是出資人,相關權利均歸屬政府,而研發機構與高等院校自身并不享有此種權利。這被認為限制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2016年2月,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曾經說道:“美國搞過一個《拜杜法案》,對美國的創新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動作用,像這樣的國際經驗還要好好研究。”那么,美國《拜杜法案》的核心條款是什么?在哪些方面值得我國借鑒?特別是,在國家于2015年修訂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轉化法)之后,上海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可以如何通過地方立法,以制度之軌鋪就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后一公里”?

  ■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否自主決定實施轉化?轉化成功之后,能否自行決定獎勵科技人員?在法理上,按照“誰出資、誰擁有”的原則,政府是出資人,相關權利均歸屬政府,而研發機構與高等院校自身并不享有此種權利。這被認為限制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方案并自主實施。雖然就價值取向而言,立法應提倡為人類文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推進成果轉化,激發善良價值觀,但凡事總應“朝高處著眼,從低處著手”,不應回避經濟激勵這一最本原的動機,不能將情懷設定為普適性激勵措施

  ■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大不相同。企業以營利為宗旨,課題研發與成果轉化均服務于這一目標。高校、科研院所以培養人才、學術研究為己任,即便沒有實現成果轉化,國家仍要投入財力。基于此,可以根據科學研究、成果形成、成果確權、成果轉化等環節,構建不同的法律關系

  ■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是成功的“不二法門”。立法絕不能把教授趕著去做成果轉化,也不宜將轉化設定為科研課題完成的必要條件。相反,我們應當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建立完備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務體系。例如,美國斯坦福大學每年約有250項專利申請,而專門負責管理和轉化工作的就有50名工作人員

  合理配置產權歸屬和轉化義務,將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推上快車道

  國家立法的一個常見問題是,出于普遍適用性的考慮,一些制度設計甚至核心的制度安排總是較為原則,各地仍須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落實。例如,我國的轉化法對于高校院所自主權、作價投資方式、轉化凈收入計算等缺少細化規定,實踐中難免讓人顧慮重重。再如,轉化收益的多大比例獎勵給團隊方較為適宜,國家立法也不作一刀切的規定。

  另外,出于對國資流失責任的擔憂,高校院所等存在不愿決策、不敢轉化的情形,好端端的科研成果塵封抽屜,浪費嚴重。同時,大多數研究人員善于科研,卻對市場并不敏感;而諸多高校從事成果轉化的人員隊伍或機構相當薄弱,經費沒有保障,缺乏專業運營能力和人才團隊,轉化效能與效率頗為低下。凡此種種,國家層面的立法顯然無力予以具體解決,而這正是地方立法有所作為的空間。

  無獨有偶,美國也經歷過類似的困擾。1978年,印第安納州普渡大學的一位教授,找到該州資深參議員博區·拜請求協助。原因是,學校獲得了多個政府資助的項目,但限于當時的法律與政策,不僅學校研發成果收益權歸政府,而且一切后續性研發也不能由學校決定,這導致科研成果大量閑置浪費。當時,“美國制造”正面臨來自日本、德國的威脅。而美國政府缺乏統一的專利政策,各部門自行其是,加之專利所有權歸政府,研發人員無利可圖,轉化積極性就自然變得更低。據美國大學技術管理協會統計,1980年政府擁有2.8萬個政府資助產生的專利,但獲得使用許可并用于生產的僅占5%,直接進行成果轉化的更是少之又少。

  誰也不曾料到,這位老師向參議員反映的問題,竟成為一個歷史性契機,將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推上了快車道。1980年,由博區·拜和另一位參議員羅伯特·杜爾聯合提交的 《專利和商標修正法令》提案獲得國會通過,這就是前面所提到的《拜杜法案》。法案的核心內容是對涉及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的權利歸屬、管理責任、收益分享機制進行調整和固化,規定經由政府經費支持而獲得的發明專利,原則上歸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所有,并且給發明人獎勵。換言之,雖然是政府投資,但知識產權卻歸屬成果完成單位。

  當然,權利與義務總是如影隨形的。《拜杜法案》同時要求:其一,高校、科研機構在獲得發明成果的所有權之后,必須承擔起專利申請和將專利許可權向企業界開放的義務。其二,高校、科研機構可以進行獨占性許可,但應將專利許可、技術轉移所得返還到教學和研究之中。其三,規定發明人應當享有專利許可收入,但具體份額不作統一規定。其四,聯邦政府保留“介入權”,即一旦研究單位未能轉化相關發明,則聯邦政府有權決定由誰來實施這一轉化。

  由于法律對產權歸屬和轉化義務進行了合理的配置,一時間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熱情高漲。據統計,85%的美國大學開展技術轉移活動始于1980年,也就是《拜杜法案》通過之時,轉化率提高了10倍。截至2013年,技術轉化活動為美國帶來了新設科技企業818家、新產品719種,實現銷售額228億美元,創造了142萬個就業崗位。更為重要的是,這波科技成果轉化風潮,讓美國在新一輪科技革命中占得先機。僅在生物科技領域,美國的高校和研究機構就推出了經政府批準的藥物疫苗135個、小分子藥物93個、生物制劑36個。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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