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的生命不僅在于訴權為憲法所確認,更在于訴權的行使
人權是公民人作為社會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不應當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其應當為法律所確認和保障實現,這樣才能夠發揮人權對于人的價值。人權在法律制度層面上,不僅包括法律的確認,更重要的是權利實現機制,包括權利的行使和救濟。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機關是保障人權的主要手段,它有權接受侵犯人權的控訴并提供補救,司法機制是保障人權實現的最終法律救濟制度。
司法機制作為公民對抗來自公權力部門或者私權利主體的權利侵犯的救濟手段,應當為公民所掌握。因此,訴權作為一種司法保護請求權,是啟動司法保護機制的積極權利,這使其成為權利司法保護機制中最核心的一環。通過訴權的行使,法律上的人權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訴權可以有效保護受到侵犯的權利,使之得到補救。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保護,是有法律拘束力作為后盾的強制性保護,有別于道德對人權的保護。在現代司法制度下,司法是保障人權的最后屏障,訴權不再是從屬于司法權,而是一項為市民所掌握的獨立的人權。通過訴權的行使,啟動司法審判機制,對違反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以保障公民權利。
從訴權的角度來講,司法對人權的保護機制包括普通訴訟、憲法訴訟和國際人權控訴。在國內法中,個人對于來自私主體或者公權力機構的人權侵犯可以援引的司法救濟機制包括普通訴訟和憲法訴訟。對于不符合人權保障要求的具體侵犯人權的行為,不論其是私主體行為還是政府行為,個人可以援引普通訴訟機制保障權利。而對于抽象的公權力行為,如立法,其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則是普通訴訟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需要憲法為公民權利平等對抗國家權力提供一個平臺。而憲法訴訟機制賦予了公民依據憲法將政府實施的普通訴訟可訴性行為以外的侵犯基本人權行為通過憲法評價的方式予以糾正的手段。從人權保障作為憲法的終極性目標角度來看,通過普通訴訟與憲法訴訟相結合的方式為人權提供絕對的司法保障,是現代憲政制度的一個標志。
司法對人權救濟的最終性和徹底性,決定了訴權作為主動性權利的窮盡性和開放性。在窮盡了國內的人權救濟機制后,個人可以援引的國際性的人權司法保護機制。通過行使個人的國際訴權,個人可以在國際層面請求對涉嫌違反人權保護義務的國家進行司法審查。
隨著訴權為憲法所確認和訴權的國際化、人權化,訴權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基本人權。訴權相對于其他法律上的人權而言是基礎性,也是絕對的。在現代法制社會中,以解決爭議為職能的司法制度是公民個人依法確認自身所享有的人權的實然性的唯一有效的手段。訴權的生命不僅在于訴權為憲法所確認,更在于訴權的行使,以實現司法對人權的保障,因此,訴權應是現代法治社會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權。
【注:本文系石河子大學高層次人才啟動項目“民族區域自治下新疆社會治理法治化研究”(項目編號:KC001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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