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共平頂山市委黨校 劉偉鋒
民事習慣,指的是基于倫理道德、民風習俗及地緣、親緣、血緣等形成的,并在長期社會實踐中習得的、具有一定約束力且為人們普遍遵循的行為規則。鄉土社會里,民事習慣與國家法律相似,在維系和調適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有助于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
司法實踐中,自由裁量權是一項法官的基本權力,也是審判權的重要體現。從法的運行規律來看,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根據實際需要來行使這項基本權力。從概念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權屬于“舶來品”,來源于西方法律文化,隨著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深入而漸漸形成了具有了共識性的解釋,即指“法官面對疑難案件時,以價值評價為核心在多種可能的備選答案中進行合法并合理地選擇的權力”。通常說來,作為一種基本權力,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正義、公正、正確這三項價值考量和要求,體現著法官作為一項職業所應具有的基本操守和素養,對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維系社會公平正義起著至關重要的促進作用。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否則,就將失去存在的價值。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對于法官自由裁量權曾給出過這樣的形象解釋,他說:“自由裁量權,恰如面包圈中間的那個洞,如果沒有周圍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會存在。”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權只能是一種有“邊界”的權力,只能在理性和審慎的態度下行使,任性不得、隨意不得。
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不僅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一種可能和參照,也構成了一種監督和限制,二者相輔相成,不能不說是對這一權力的行使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理性限制,針對的就是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時,多數情況下須引入民事習慣才能加以解決的這樣一種審判實踐。只有這樣,案件裁決才能合乎法規、合乎情理,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淪為個體謀得私利的工具。
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有助于推進和諧司法建設
和諧司法是一種新的司法理念,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良善司法,與當前倡導的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和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何謂和諧司法?“具體來說,就是在司法權運行過程中,司法的主體和客體、理念和機制、秩序和環境、權力和權益等各種要素的平衡、統一、健康、協調的理想狀態。”如果做一些細分,和諧司法就是具有“正當行使、順暢運行、充分保障、普遍認同”等這些基本內涵。當前,大力推進和諧司法建設,可以密切黨群關系,也可以完善和健全符合中國傳統和現實的司法模式,還可以深化“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無論對于法治社會建設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而言,都提供了諸多正能量。司法實踐中,如果忽視了地域差異、風俗差異等因素而一味注重“引經據典”般地套用法條而否定民眾普遍遵守的習俗慣例,司法裁決就不會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在國家法“缺失”的某些環節,民事習慣起到了很好的“填補”作用。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既充分尊重了法律的權威,也認真考慮了法律之外“道德、情理”等因素,能夠避免“機械辦案”“就案辦案”,體現了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司法實踐中,民事習慣需要得到應有的尊重,對正義的追求我們往往執著于“理想主義”。但這在現實中一定程度上需要讓位于“現實主義”,只有這樣能讓司法更好地實現“案結事了”,更多地彰顯和諧司法。鑒于此,民事習慣表現出來的良好的人文精神和社會意識對于和諧司法的實現有著有益的參考價值。
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有助于維護法律權威
法律是現代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其基本價值在于協調不同利益群體或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并調適社會秩序,離開法律談現代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是非常荒謬的事情。因此,法律應當具有權威,也必須具有權威,這是法律維系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換言之,“當法律權威處于正常狀態時,其實質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置,其表現就是法律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法律所確認的各方面秩序得到維護”,現代社會才不會失去基本的秩序規范。法國大思想家盧梭曾說:“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記錄”。這句名言告訴世人,法律權威是通過人民的意志表現出來的。因此,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是一切司法活動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要有效地維護法律權威,路徑有很多,但其中一條就是要認真順應主體社會生活的權利要求,讓民眾對法律保持應有的信仰和尊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難于法之必行”。對于法律而言,無論其初衷多么美好,如果無法行之有效地實施,無異于“束之高閣”的祭器,勢必嚴重損害法律應有的權威。民事習慣作為一種習慣權利,植根于民眾生活,內生于民眾習俗,嚴格體現出了人的主體性與價值尊嚴。民事習慣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有利于滿足人民社會生活的權利要求,讓法律得到真正的實施。當然,法律的實施有賴于公平正義,也就是公正。否則,法律一旦失去了公正,就會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注重運用民事習慣,促使司法裁判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同時也使得法律得到了應有的權威。為增強司法權威,司法實踐在適用法律規則時,理應重視并充分吸納“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要求的民事習慣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