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非政府組織合法性的措施
重新定位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非政府組織的成熟發展必然要走向獨立,為此我國應該改變目前政府過度干預非政府組織的狀況。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國需要繼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貫徹政社分開的原則,促使非政府組織獨立于行政機構。在管理上,目前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構的雙重管理,這增加了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的難度,為便于協調和監管,我國可建立統一的民間組織監管委員會,由它負責非政府組織的備案、登記、監管工作,解決政府在非政府組織管理上條塊分割的問題。在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上應更注重合作而非服從,各級政府應與非政府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開展合作,可以通過簽訂合作協議,來建立雙方的合作伙伴關系,這也能限制政府過度干預非政府組織的運行。
完善非政府組織法律體系。首先,我國應盡快制定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法,對非政府組織的設立、組織結構、活動方式、財務管理等進行明確規定。立法的重點是規范和指引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在法律內容上要明確非政府組織的禁止行為、法律限制行為、法律倡導行為以及違反法律所應接受的懲罰。其次,我國需要對現有的非政府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如在民法中補充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內容,對現有稅收法律法規、市場競爭性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訂,使之與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相配套,形成完善的非政府組織法律體系。最后,要提高非政府組織立法的權威性,讓非政府組織立法具備強制性,為此可由級別較高的立法機關來頒布非政府組織有關法律,而不是由各個政府部門來制定行政性法規。
提升非政府組織建設水平。非政府組織合法性的獲得與其內部建設有密切關系,非政府組織只有規范自身內部管理、提升自身運作水平,才能夠獲得非政府組織內部與社會外部的承認和支持,從而獲得存在的合法性。為此,我國非政府組織要加強自身的獨立性,從政府部門脫離,與之形成平等合作的關系,也只有這樣,非政府組織才能真正將價值與使命放在優先位置,而不是為政府服務。此外,非政府組織活動的開展離不開資金等資源的支持,所以非政府組織還要提升自己尋求各種資源的能力,拓寬資源來源渠道。而且,為了避免非政府組織成為部分個體的謀利機制,還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這包括行業自律與社會他律,公開透明的管理才更能獲取民眾信任,也能鞏固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①吳江生、蘇玉菊:《淺非政府組織的內涵、功能與合法性》,《安慶師范學院學報》 , 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