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景文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人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治國理政的智慧,借鑒人類一切先進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立足中國法治實踐、解決中國法治問題,探索中國法治道路、法治體系的過程中形成的。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指導地位;堅持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不斷推進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對于在法學領域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
法學是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具有支撐性的學科之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在中國法學中扮演主流意識形態和方法論角色的基礎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和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這一理論包括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鄧小平同志關于制度建設重要性的思想,關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的方針,關于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論述;江澤民同志關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思想,關于依法治國的理論,關于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思想;胡錦濤同志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論述,關于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思想,關于依法執政、依憲執政的思想;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思想,關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法治中國的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戰略,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關系的理論,等等。這些思想雖然產生于不同歷史時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但又一脈相承、與時俱進,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在治國理政過程中對法治認識的逐步深化,對新時期中國法學研究始終起著引領導向的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是當代中國哲學社會科學區別于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的根本標志。馬克思把法律現象放在整個社會結構、階級結構中來理解。他說:“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他把法放在社會的階級結構中,提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個意志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強調法律以社會為基礎,強調法律的階級性,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區別于其他一切法學流派的最重要特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集中體現在我國法治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關系,法治與黨的領導關系問題上。法治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社會基本制度決定的。資本主義法治建立在資本主義的基本制度之上,它的全部使命都在于維護和調節這個制度。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與資本主義有本質的區別。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立在這些基本經濟和政治制度之上,反過來又服務于這些制度,維護和調節這些制度的運行。從法治政治屬性的層面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法治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它集中體現在我國憲法關于國體的規定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不是抽象的口號、空洞的條文,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基礎,是全部法律的靈魂。如果把國體與法律條文割裂,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就等于抽去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魂,就分不清我們要建設的法治的性質是什么,甚至會本末倒置,把西方的法治模式作為我國法治的藍本,從而侵蝕和瓦解我們已經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因此,法治的社會基礎是什么,法治的本質屬性是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我國法治理論是否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原則問題。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具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底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民族有著深厚文化傳統,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體系,體現了中國人幾千年來積累的知識智慧和理性思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為主導,道家、墨家、法家等各有自己的法律思想。雖然對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有很不同的看法,但都充滿了治國理政的智慧,在法治、禮治、德治、無為而治之間關系問題上各放異彩,完全可以取其精華,在今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古為今用。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西方有很大不同。第一,大局觀。中國歷史上中央集權的大一統時期,自秦以來大約占2/3;分裂的狀態,比如三國、南北朝、五代十國,時間都比較短,即使在這些時期,每一個國家、王朝內部也是高度統一的。雖然我國古代各個部門、各個地方的權力之間有一套權限劃分的制度,但大前提都是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持國家法制的統一。而西方法治文化由于中世紀封建制和資產階級革命的特點,特別強調不同政治力量之間,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分權和制約。一旦不同政治力量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建立在妥協基礎上的法治就會發生危機。我們批判封建專制、皇權至上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滲透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大局觀一起丟掉。第二,禮治、德治、法治相結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禮的指導、道德的作用,強調禮治、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從孔子的“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到荀子的“隆禮重法”“明德慎罰”,到漢唐“禮融于法”,充分顯示了中國禮法文化的特點。法律的作用不限于懲罰,重在教化。我們批判人治,批判“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封建特權思想是完全必要的,但不應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滲透的禮治、法治、德治等治國理政的智慧扔掉。第三,和諧觀念。中國傳統文化主張和諧觀念,天人合一、協和萬邦、和而不同。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就是說,審理案子,孔子和別人一樣,但是孔子的目的是達到“無訟”的境界。西方人的法治觀念,從亞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的思想看,都強調區分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在某種意義上西方法治文化就是訴訟文化。這和孔子的思想不在一個層次上。我們批判庸俗的關系哲學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因此拋棄和諧觀念則是丟了大智慧。習近平總書記號召理論工作者要堅定文化自信。大局觀,法治、禮治與德治相結合,和諧觀念等恰恰是我們文化自信的重要來源,它們不僅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外哲學社會科學的資源,包括世界所有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取得的積極成果,這可以成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有益滋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不是排外的,而是開放的、包容的,它吸收一切人類優秀法律文化的精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對待西方的理論,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本國國情。法治是一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謂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適性,不是一種制度或規則對所有國家都普遍適用,而是問題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針對的問題,比如如何控制濫用權力、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東方國家還是西方國家,都有同樣的問題。但是各國在控制權力濫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沒有也不可能有統一的模式。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對權力的控制除了國家的法律渠道之外,執政黨的黨規黨紀起著重要作用。沒有執政黨依法執政,不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不從嚴治黨,不把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結合起來,在中國實現法治,實現對權力的控制,特別是對作為“關鍵少數”的領導干部的權力控制,是不可能真正奏效的。
三、堅持黨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那種把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認為搞法治就不能要黨的領導,或者認為要黨的領導就不能搞法治的主張是站不住腳的。
把法治和黨的領導對立起來,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論的邏輯觀察中國法治的問題。按照這種邏輯,只有走多黨制、三權分立的道路才能為實現法治奠定基礎。但這是西方的法治模式,而不是社會主義的法治模式。這種邏輯對中國法治有百害而無一利。的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形成走過艱難曲折的道路。法治能否和社會主義相結合,和黨的領導相結合,法治能否成為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上并沒有成熟的經驗。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下能否實現法治,能否使權力濫用的現象得到有效控制,權大還是法大,是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面前的重大課題。中國共產黨執政60多年、改革開放30多年的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表明,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不能走其他道路,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下,任何權力包括任何一級黨和政府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各級、各類領導干部的權力,都是有界受控的,都不得濫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把黨的領導與法治統一起來,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黨也要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中國法治理論的核心,也是中國法治理論在世界法治理論之林中彰顯中國特色的主要之點。
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變革,不是簡單延續我國歷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簡單套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設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國家社會主義實踐的再版,也不是國外現代化發展的翻版。作為中國的法學工作者,要像習近平總書記所要求的,深入到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踐當中去,不斷推進理論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決中國問題的基礎上產生,立足中國的實踐。但它具有世界意義,中國人在一個與西方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很不相同的環境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之下解決法治問題,回答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一世界性的問題,無疑是對世界法治實踐和理論的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