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主任 徐鵬程
【摘要】當前,在推進供給側改革、重構新型供需關系的背景下,發展文化產業對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以及提升國家軟實力等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文化產業主要脫胎于文化體制改革,相對于其他領域,文化產業發展起步晚、基礎薄弱,加之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造成目前文化產業投資來源較為單一,服務于文化產業的金融中介體系薄弱,配套法律法規政策仍不完善,文化產業與金融資本融合不足,融資困難情況較為突出,嚴重制約文化產業快速發展。
“十三五”時期我國經濟進入中高速增長階段,文化產業以其自身的優勢成為穩增長、調結構的重要力量,不僅是支柱產業,更是發展新動能、提高經濟增長效率的重要依托。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意義重大,事關“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發展目標能否完成,也是供給側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一環。然而,我國的文化產業主要脫胎于文化體制改革,相對于其他領域,文化產業的發展起步晚、基礎薄弱,加上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造成發展的嚴重制約,最突出的問題是與金融資本融合不足,出現了融資困難的情況,嚴重制約著產業的快速發展。
文化產業的投資來源仍較為單一
文化產業的投資主要來源于5個方面:財政投入、銀行貸款、社會融資、外資以及文化企業內源資金。從國外發展經驗看這幾個方面都很重要:美國主要通過國家藝術基金會、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博物館學會對文化產業給予資助,公司、基金會和個人捐助也是重要來源之一,2007年其社會贊助一項就高達137.6億美元,是政府財政投入的數倍;澳大利亞文化產業的繁榮得益于商業贊助,政府通過立法,規定贊助者可免納相應數額的所得稅;印度通過優惠政策鼓勵國內私人企業和財團投資文化產業,許多有影響的媒體都是私人投資;韓國制定了“文化產業專門投資組合”,以社會資金為主、官民共同投資;英國對投資文化產業的企業實行“政府陪同資助”,企業第一次資助文化產業時政府就會按照1∶1的比例“陪同”。
我國文化產業的投資來源則較為單一,國有文化企業仍以財政投入為主,投資方式也很簡單,大多局限于財政補助方面,貼息、轉貸等方式很少運用。民營文化企業大都由旅游、房地產、廣告等其他關聯行業轉入,資金來源主要靠私人公司的原始積累,部分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投資來源雖然有多元化的趨向,但在資本市場上其直接或間接融資一般相對困難,利用外資和社會捐助更微不足道。
文化產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聯動
2010年中宣部等九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為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融合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當年文化產業共獲得貸款5328億元,總量僅占86.8萬億元貸款總余額的0.6%,占當年全部新增貸款9.78億元的5.4%。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不重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的了解不夠,對接的主動性不強。我國文化產業不僅起步晚而且專業性強、相對獨立,大多數金融機構對傳統產業積累了豐富的數據,了解較為充分,而對文化企業則相對不熟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更為嚴重,金融機構既不了解文化產品的屬性、特點和盈利規律,對風險也不好判斷,在金融趨利本性和避險本性的共同作用下,傳統金融機構更愿意把資金投向熟悉和能把握風險的行業,即使有政府出面牽線搭橋,它們對投入文化產業的積極性也不高。
二是傳統文化企業不擅長使用金融工具。國有文化企業多脫胎于事業單位,在原有體制下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對市場化經營還有待一個習慣的過程,當有資金需要時往往還習慣于向上伸手,希望主管部門撥款或協助解決,自身的能動性較差。民營文化企業除少數有實力外,大多屬于中小微企業,本來就容易被金融機構邊緣化,有資金方面的需求也只能靠自身積累去解決。
三是金融機構制定的貸款門檻較高。
金融機構強調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現有投資標準更適合那些擁有大量有形資產的企業,文化企業不同于一般企業,主要憑借人力資本和特有的商業模式搶占市場,普遍缺少土地、廠房、設備等資金占用較大的固定資產。同時,文化企業資產如何評估、盈利如何測算、資金使用周期如何確定等也與一般企業不同,但大多數金融機構在評估文化企業貸款時還套用普通企業的標準,強調抵押和質押,給普遍缺少有形資產的文化企業出了難題。
四是對文化產業方面的金融創新較為薄弱。金融創新在我國歷來是一個薄弱環節,對文化產業的金融創新更加薄弱,適用于文化企業的金融工具種類很少,除銀行貸款難以獲取,文化企業想在資本市場上獲得直接融資也很困難,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5年金融市場運行情況》,2015年共有132家文化類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了652只債券,累計融資5873.19億元,相對于當年21萬億元的總融資規模而言,僅占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