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在促進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方面是“九龍治水”,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缺乏統籌規劃,并且在管理制度、工作機制、工作程序方面仍是空白。海麗曼向記者舉例稱,由于尚未建立項目管理體系,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如何立項、審批、資金如何管理等,皆不明確,導致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熱情高、無門路。
而且,社會組織的“內功”與“外功”仍然不夠。
雖然我國有60多萬個社會組織,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組織發育比較滯后,缺乏參與國際項目的經驗,尤其是缺乏參與對外援助的人才,致使社會組織目前的國際交往多數仍然囿于雙邊互訪、考察和參與國際會議等,官方色彩較濃,較少在對象國長期扎根、深入開展工作,缺少與所在國社會保持長期密切的有機聯系,特別是同對方普通民眾和社會基層的聯系相對較少,親和力、感召力、影響力有限,這與“一帶一路”建設的要求尚有巨大差距,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亟待提升。
依法保障有效發揮作用
海麗曼建議,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加大投入、提高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從而形成立體的、有組織的、有規劃的社會組織方陣,在行動上相互補充、各有專攻地去開展援外工作。
首先,完善體制機制和加強規劃部署。在國務院“一帶一路”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立專門部門負責社會組織國際合作工作機構,協調規劃部署社會組織國際項目合作,建立完善社會組織國際合作管理制度、工作機制和程序。根據社會組織援助項目少、數量多的特點,簡化立項程序,建立實用的立項、監管和評估體系。同時,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建設,依法保障社會組織有效發揮作用。
其次,加大對民間組織的資金投入。結合“一帶一路”建設要求和落實我國外交成果的需要,每年在我國國際合作及援外的總預算內,要在現有的規模上拿出更多比例的資金通過社會組織開展國際合作,促進社會組織在我國“一帶一路”建設中充分發揮作用。按照社會組織援助項目實施的長期性、重復性和分散性要求,擴大外派人員規模,大幅調整經費待遇標準,確保項目效果。
再次,加強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戰略的能力建設。在實施“一帶一路”戰略過程中,開展更多接地氣的、發揮人道外交作用的項目,并根據社會組織的特性,選擇更多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和人才參與,實現項目實施、組織建設、人才培養協調推進。要建立經驗交流平臺,通過論壇、培訓、網上信息分享等渠道,使參與執行項目和有參與意愿的社會組織有機會互相借鑒,不斷提高自身能力。
此外,合理吸收借鑒其他國家相關的先進經驗。發達國家在開展國際援助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活動方式和機制較為成熟。其通過鼓勵非政府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非常活躍,一些項目效果很好。我國社會組織在開展國際活動、開展民間外交的過程中,可吸收借鑒這些國家好的做法和經驗,積極提升我國民間組織開展國際活動,參與國際合作、民間外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