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李佳明
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可見,司法公正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引領作用。任何一個國家要想維護社會秩序,實現長治久安,增進人民福祉,都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應堅持問題導向,一切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和借鑒世界各國先進的司法經驗和智慧,解決和應對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切實提高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和增強司法公信力。具體而言,應從五個方面深化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轉向職業化
眾所周知,司法權即裁決權,乃為判斷是非曲直之權力,絕不同于行政權。因為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不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行政命令插手干預。命令不能把真的說成假的,也不能把假的說出真的。這就是司法權不能受制于行政權,其運行必須由受過職業化訓練的司法人員獨立裁判,即去行政化,轉向職業化。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大都由于受到行政化干預司法裁判,具體承辦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無法依照法律獨立自主地裁判案件。上級院對下級院的指示,下級院對上級的匯報,在一定程度上都會導致案件審判的行政化;同時,法官內部之間的行政化也加劇了法官作出裁判案件的干擾,司法官員不能依照法律條文和秉承法治精神,獨立自主適用法律,裁判案件。這種現象嚴重違背了司法親歷性原則,即審者不裁,裁者不審。這就導致司法權之行政化越演越烈,許多冤假錯案屢見不鮮。辦案者由于司法責任不清晰,無法追究任何人的司法責任。因而,在法院和檢察院,必須尊重法官、檢察官職業化素養的司法判斷,而不能利用院長、檢察長的行政權對案件判斷和裁決進行干預。因此,新一輪司法改革必須堅持一定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即去行政化,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職業化水平。
去地方化,轉向中央化
顧名思義,司法權是適用法律之權,法律是立法機關通過一定合法程序,將國家意志上升為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這個法律規范,必須具有普遍性原則。因此,在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時,對于同一司法管轄權領域內,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事必須遵循法律普遍性原則,獲得一致正確的公正裁判。因此,司法權不能受制于地方權干預,必須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原則,正確統一適用,不能出現差別性和選擇性執法,以切實維護公平正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司法案件問題就在于執法不統一。地方權力機構、地方企業和地方領導干部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一定程度上都對司法機關執法辦案進行干預,加劇了許多案件在不同地方執法標準不統一,進而產生許多同案不同判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司法體制,國家地方司法辦案機關的財政收入受地方政府影響,司法辦案經費受地方政府控制和截留。因此,司法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權力的干預。為此,這一輪司法改革提出司法辦案機關財政收回省級統一管理,旨在逐步取消司法機關對地方財政的依賴,確保執法統一,實現去地方化、轉向中央化。司法機關的辦案能力和執法水平,不僅事關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更事關國家的健康發展和長治久安。因此,必須從整個國家的高度,統一適用法律,規范執法標準,堅持司法辦案去地方化,轉向中央化。
去非專業化,轉向專業化
縱觀世界各國法律行業,無論是從事法官檢察官還是從事律師,都必須具有一定專業素養和職業訓練,符合統一的準入條件,才可以從事這項專門的職業工作。然而,由于歷史原因,法律職業制度建立起步慢,導致我國仍然存在大量非專業人員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現象。這導致大量司法辦案人員缺乏應有的水準,法律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辦案水平良莠不齊,辦案工作能力和水平與國際水平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為進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增強司法公信力,需要打造一支一流的法律專門隊伍。因此,在此次司法改革之中,應不斷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和法律水準,堅持去非專業化,轉向專業化。以引入高水平高素質高水準的法律工作者為突破口,不斷增加司法公信力。
去神秘化,轉向公開化
司法權作為是非曲直的判斷權,對于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具有裁決權,必須接受在公開監督下行使。在當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無論立案偵查階段,還是提供公訴和審判階段,大量的事實和信息,對公眾缺乏公開,權力的行使缺乏公眾監督。“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引起權力濫用,滋生權力的腐敗。因此,新一輪司法改革,必須符合世界司法潮流和司法規律,堅持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讓公眾公開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如判決書上網,公訴意見書和審判過程的微博直播等,都充分體現對司法權運行公開性原則的堅守和探索。所以,司法權力的運行必須去神秘化,轉向公開化。
去職權化,轉向當事人主義化
隨著民主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必須尊重和保障當事人權力。要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呈現,必須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以確保司法公正。傳統的司法實踐,在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中,經常會出現違反法治程序,不尊重和保障人權,大量刑訊逼供等問題。因此,要想真正解決和克服司法過程中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增強司法公信力,必須轉變司法理念,改造司法模式,規范司法行為,利用司法改革之契機,堅持去職權化,轉向當事人主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