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違背人性,而破壞誠信底線。親人在常態中彼此呵護;倫理和法律關系兩難中,彼此容隱,哪怕眾叛,也不親離。這都是人性的倫理層面。“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漢書》(卷8)《宣帝紀》)“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公羊傳·文公十五年》),“父不可棄”(《左傳·昭公二十年》)。對人性的這一類側面,法律只有承認、尊重、保護,而面對常人及其行為能力,為常人立法,保護權利,設定義務,才有實效。“法律有關夫妻不得互相作證的規定,似乎就是對家庭完整性和例外性的最后的正式承認的情形之一。”[8]325如果違背人性、脫離現實、對公民拔高要求,甚至超現實超人性地硬框現實的人及其行為,強求親屬舉證、參與親自懲罰親人,則一方面,從根本上、社會結構中,從人性深處,破壞力圖維護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強制人人須不利于親屬,從而須不利于自己。果若如此,則怎能成為法律!“妻子怎能告發她的丈夫呢?兒子怎能告發他的父親呢?為了要對一種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出一種更為罪惡的行為。……這真是一項罪惡的法律。它為了保存風紀,反而破壞人性,而人性卻是風紀的泉源。”[9]176
大義滅親強人所難,而破壞誠信底線。其要求超出行為能力,常人做不到,會盡可能規避。司法實踐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甚至逃避作證的比較普遍,就是在抵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親屬作證義務。高壓下,被迫犧牲親人親情,消解誠信,也勢必普遍違反,須大面積懲罰。但違者眾多,罰不勝罰。于是,或者,有關要求自我否定,淪為廢紙,毫無嚴肅性,更沒尊嚴。或者“加大力度”甚至嚴刑峻法,強制遵守,則管理成本奇高,而被壓垮;破壞倫理、破壞公共秩序、破壞誠信底線,這一類代價更難以估量,難以彌補。“驅之以法令者,法律積而民風哀。”(《漢書》(卷48)《賈誼傳》)此風所至,“矜偽不長,蓋虛不久”(《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沖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并逐漸地潰滅”[7]30。此時要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國家安寧,則沒基礎,亦不可能。
大義滅親雖會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效率,卻破壞倫理本體,破壞誠信底線,喪失合法性合理性,凸顯國家倫理責任:不能讓其成為法律命題,甚至不能成為政策規定,充其量只是行政上偶爾應急以解特殊危機的權宜之計或特殊要求,不能制度化。若陷入倫理和法律關系兩難,義無疑須堅決維護,但須始終圍繞常人,基于常態,以常人之制規制有關行為,盡可能解難達全。對有關危機,須靠建立健全危機管理體制及其預警機制、應急機制,而不能靠強求有關當事人“大義滅親”。即便有人自愿自決,無疑出于自由意志、崇高理想,是高尚行為,須肯定和保護,深層上卻因破壞倫理、危及誠信底線,仍須審慎對待。
三、對極中敦睦倫理護持誠信底線的國家倫理責任
親屬容隱敦睦倫理,護持誠信底線,合法性、合理性充足;大義滅親則反之。正視此對立,以公道的正式制度,激活親屬容隱;慎對大義滅親,至少不支持、不鼓勵。從而悉心敦睦倫理、護持誠信底線,這是國家倫理責任,發自中國傳統、滿足現實需要。
最晚從春秋始,往圣先賢就疑大義滅親、立親屬容隱[10],并逐漸培育出倫理豁免等制度,以保倫理本體、倫理永恒,從容應對各種考驗,葆文明“恒于中國”(《穀梁傳·哀公十四年》),千年一脈,獨一無二,內生傳統中式信仰。此進程中,周制禮作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11]475,興盛700多年,并影響以后各主要朝代;秦等王朝強行大義滅親,“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慎子》逸文),強大一時,卻迅速覆沒。其鮮明對比以寶貴經驗、沉重代價一再昭示,悉心敦睦倫理,攸關長治久安,攸關文明常青。百年來,否定從親屬容隱到倫理豁免等傳統,卻肯定大義滅親,于今尤烈。一沉一浮,形成破壞性合力,破壞倫理本體和彼此親情,或間接或直接破壞誠信底線,破壞公共秩序,釀出倫理危機、誠信危機。要克服誠信危機,就須悉心敦睦倫理、培元固本;要克服倫理危機,就須完善有利于此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清除不利于此的制度和做法。惟其如此,慎對親屬容隱、大義滅親及其對立,就從本體、源頭上護持誠信底線,進而敦睦倫理、保護倫理永恒,因革傳統中式信仰。國家于此有神圣的本體性責任。